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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大胜委员:借鉴监察体制改革 建立国家审计委员会

2017年03月08日 19:3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8日讯(记者 张翔 专栏全国政协委员董大胜近日在政协联组会议上表示,要思考、研究、推进审计体制的改革,方向是借鉴监察体制改革的做法,建立国家审计委员会。

政协联组讨论会现场。中国经济网记者张翔摄

  董大胜说,审计的监督对象是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以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等,而且是经常性的监督。尽管审计与监察不同,但是可以借鉴监察体制改革的思路,来思考、研究审计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审计委员会。

  首先,这是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的需要。董大胜说,实践中审计也在这方面进行着努力,不仅对国家行政部门、行政系统、国有企业实施了审计的全覆盖,而且对党的各工作部门,对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等等的预算执行都进行过审计。

  董大胜谈到,审计部门本身是行政部门,而在实践中,审计的范围已经超出了行政监督的范围。虽然在开展审计的过程中没有受到什么阻力,但是,“在体制上不太顺,在法理基础上也是有缺陷的。”

  我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董大胜说:“如果审计的对象是政府的行政部门,政府还有权去管理。但如果超出了政府的部门,比如党的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这些部门对审计决定有意见时,让政府领导来裁决,这在体制上就不太顺。” 董大胜谈到,尽管在现实中没有出现这样的极端情况,但也是理论上的一种可能性。

  其次、这是加强是审计独立性的需要,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我国《审计法》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董大胜谈到,虽然法律规定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干预,但如果本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预,就不好处理。各省的审计机关要向审计署报送有关的情况,但有时候真实情况报不上去,“因为如果涉及到地方的利益,地方政府领导就不会同意。”

  董大胜表示,审计体制的改革还要符合审计本身的发展规律以及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他同时强调,审计体制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逐步地推进。

  代表委员小资料:

  董大胜,男,汉族,1954年4月出生,辽宁清原人,1973年12月入党,1970年12月参加工作,厦门大学财政金融系财政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学位,研究员,全国政协委员。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党组副书记、副审计长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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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