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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杰:应加大电信网络诈骗刑罚力度

2017年03月03日 12:4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3月3日讯(记者吴佳佳)2016年徐玉玉案、广东学生学费被骗自杀案都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蔓延迅速的电信网络诈骗已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郑杰呼吁:电信网络诈骗危害远超普通诈骗犯罪,应从法律源头入手,在《刑法》中单设电信诈骗罪名加强打击力度,同时提高定罪量刑幅度,有效打击电信网络犯罪。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郑杰。中国经济网记者吴佳佳/摄

  当前我国电信网络犯罪态势严峻,根据腾讯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大数据报告,仅2016年第二季度,全国共接诈骗用户标记超4.6亿条,收到诈骗短信人数3亿人,金额损失合计29.9亿元。

  郑杰表示:电信网络诈骗呈集团化犯罪特征,作案手段隐蔽,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大量发布诈骗信息,行为具有重大危害性,亟待全面着重打击。而我国现阶段通过司法解释将电信网络诈骗作为诈骗罪来定罪量刑,最低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量刑幅度显然偏轻。

  据悉,近年以来,中国移动联合公安部门采取多种手段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不仅建立了覆盖垃圾短信、骚扰诈骗电话、伪基站、恶意程序等多类不良信息的安全平台,还创新搭建了“天盾”反欺诈系统开展欺诈信息的识别拦截。“但在多次与公安部门开展的反欺诈联合行动中,我们都发现,很多犯罪分子被抓获后,明明有证据表明他们发布了大量诈骗短信,但是因为诈骗还没有得逞或者司法机关无法掌握诈骗具体数额,往往不受刑法处罚,即使受到刑罚处置的,量刑一般也在三年左右,不足以对犯罪分子形成震慑,这为我们的反欺诈工作也带来一定难度。”郑杰表示,“其实电信网络诈骗危害远超普通诈骗犯罪,其行为受害人群广,涉及金额大,还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盗取账号密码、伪造或非法获取的身份证件、违法办理银行卡等行为,这些都严重危害到了社会管理秩序,把电信网络诈骗仅按普通诈骗罪定罪量刑,不能体现此类犯罪的特殊性,无法实现精准打击。虽然司法解释创设了诈骗罪(未遂)这一犯罪情形,有利于打击犯罪,但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刑法典对诈骗罪的规定。”

  郑杰呼吁:有必要修改《刑法》,单设电信诈骗罪名,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此类犯罪严厉打击的意志,也起到震慑、威胁、警戒潜在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郑杰同时对增加电信网络诈骗罪名的现实可行性作了阐释。比如刑法典单列了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单列电信网络诈骗罪放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下,符合我国刑法典体例,也符合我国刑法典编纂历史。他建议:一是增加电信网络诈骗专款罪名,将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计算机等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诈骗公私财物”。二是增加发送诈骗信息这一犯罪情形,在电信网络诈骗罪条文中明确,除了数额较大外,以发送信息、拨打电话、互联网传播等方式发布诈骗信息,数量较大也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诈骗金额数额较大以及诈骗信息数量较大的标准由司法解释明确。

  三是提高量刑标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法定刑进行适度地提高,优化配置自由刑与财产刑,以财产刑为主,提高罚金数额。数量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诈骗信息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诈骗信息数量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代表委员小资料: 

  郑杰,全国人大代表。1962年生,1984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应用物理系,20世纪90年代又先后获得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美国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管理硕士学位和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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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