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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美丽中国提供制度保障

2016年11月09日 06:07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日前,《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印发。按照中央部署,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云南等省市的实施方案也将陆续出台。这不仅仅是试点地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更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是建立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损害赔偿就是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仅仅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其意义还在于,弥补现行制度的缺失,为“美丽中国”提供制度保障。我国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程序等的规定。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要有敢为人先的勇气和啃得了“硬骨头”的智慧。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强化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等,每一项工作都要做实做细,才能为这项制度在全国试行和相关立法提供实践经验。(曹红艳)

(责任编辑:王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