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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让贫困人口告别"守着金山讨饭吃"

2016年10月18日 11:36   来源:中国经济网   林火灿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8日讯(记者 林火灿)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提出,从2016年底至2019年底,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推动资源开发成果更多惠及贫困人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司副巡视员杨椠告诉《经济日报》记者,贫困地区大多水电矿产资源富集,资源开发项目较多,但是受现有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影响,资源开发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贫困人口脱贫的带动作用十分有限。

  “不少地方反映,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征占了土地、搬走了居民、带走了利润,可当地政府和原住居民却难以分享到资源开发收益,守着金山讨饭吃。”杨椠说。

  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方案》明确,要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增加贫困人口资产性收益为目标,以改革试点为突破口,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发挥资源优势,创新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方式,探索建立集体股权参与项目分红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走出一条资源开发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的新路子,实现贫困人口共享资源开发成果。

  根据《方案》,我国将在贫困地区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用3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受益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操作模式和制度。

  《方案》明确,将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占用集体地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试点项目,形成集体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股权持有者,其成员为集体股权受益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优先受益对象。

  同时,探索建立集体股权收益保障制度,集体股权保障收益水平由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和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项目运行期结束、项目法人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应保障集体股权持有者享有对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试点期间,集体股权原则上不得用于质押、担保,对依法转让的集体股权,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享有优先回购权。集体股权持有者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和决策,但应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股东基本权利。

  《方案》还明确,在安排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项目中央补助等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试点项目,中央投资收益专项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相关公共设施建设。试点过程中,利用财政投入形成的相关资产,应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收益分配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予以倾斜支持,帮助其进一步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责任编辑: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