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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令形同虚设? 2400亩被封土地“金蝉脱壳”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20日 08:55


    两个大相径庭的终审判决

    上海隧道诉昌台公司一案尚未彻底落下帷幕,又一起针对昌台公司的诉讼紧随而来。2001年8月6日,浙江五联将昌台公司诉至台州中院,提出解除与昌台公司的合同、支付工程款200余万元等请求。该案经台州中院调解,昌台公司答应了浙江五联提出的所有要求。但浙江五联遭遇的结局跟上海隧道一样,“官司”赢了,工程款却拿不到手。

    浙江五联这时已经通过上海隧道诉昌台公司一案,知道昌台公司将仅有的资产2400亩土地转让给了方军、方明等3人。2002年10月中旬,浙江五联向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11月26日,涉案件土地被再度查封。浙江五联同时向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定昌台公司与方军、方明等3人的土地交易无效。时隔将近一年之后,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浙江五联败诉。针对浙江五联要求确定昌台公司与方军、方明等3人交易行为无效的诉求,台州法院认为,昌台公司虽然是在涉案土地被查封期间与方等3人达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在土地被查封期间昌台公司对该土地无处分权,但随着该院后来解除查封,昌台公司又恢复了处分权。并且在该宗土地解封后,土地管理部门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使这一转让的效力得到了确认。浙江五联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2004年6月10日,浙江高院作出的“浙民一终字第280号”终审判决,让该案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第一次大逆转:台州中院一审判决被撤销,昌台公司与方军、方明等3人的转让协议无效。浙江高院认为,昌台公司与方军、方明等3人在涉案土地被查封期间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属于绝对无效,不因查封这一无效原因的消灭,嗣后成为有效。方军、方明等3人在浙江高院作出以上判决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函告浙江高院复查,该院通过复查后驳回了方军、方明等3人的再审要求。

    浙江五联满怀信心拿着浙江高院“浙民一终字第280号”终审判决,到临海市土地管理部门请求撤销方军、方明等3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有关文件、重新确认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于昌台公司,但是却屡屡遭遇推诿。浙江五联没有想到,在此期间,针对涉案土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第二次大逆转,正在等待着他们去接受。应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民事裁定,浙江高院于今年7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10月20日,浙江高院作出“浙民再终字第4号”判决,将“浙民一终字第280号”撤销,维持台州中院一审判决。

    在涉案土地前后两次被查封之间的确权行为,成为该案出现第二次审判大逆转的一个依据。

    2000年7月5日,涉案土地被第一次查封,2001年11月19日被解封。2002年11月26日,该宗土地被再度查封。在第一次查封后的解封与第二次查封两个司法行为产生的时间差里,临海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昌台公司与方军、方明等3人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临海市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这一行政行为的依据,依然是涉案土地转让双方在该土地被查封期间签订的转让协议。

    谁是最后的渔翁?

    昌台公司与方军、方明等3人在2001年5月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中约定,“在该地块(涉案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前,所欠工程款及一切有关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方等3人)无关”。为明确有关权利与义务,双方于6月25日再次约定,“变更前所有涉及围区的债权债务均由昌台公司自行承担,与方军、方明、陈国强无关”。在查封期间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被最终判定有效,昌台公司目前唯一可供执行的资产没有了,高达上千万元的工程债务,昌台公司用什么来还呢?这是债主们面临的一个严峻事实。

    有人说,昌台公司玩的是“空手套白狼”。但是最终结果表明,最初“下套”的昌台公司到头来是人财两空。王天福在上海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于2003年6月18日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11年有期徒刑。在这之后,昌台公司几乎是树倒猢狲散。2400亩涉案土地价值多少,没有一个准确的数据。1999年,这块土地第一次被评估,估价4960万元;2001年昌台公司与方军等3人签订转让协议后被估价为530余万元;2003年,台州中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该土地进行评估,总价值为1762万元。随着土地行情看涨,这块牵涉了多方利益纠葛的土地,未来的身价不可预测。

    关于这宗土地的诉讼也还没有完。“有投入无产出”的债权人程兵说,他讨回自己权利的诉讼即将开始。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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