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难忘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称《老年法》),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第一部涉及老年人的专门法律诞生了!翻开“十年”的日历,每一天都见证了我国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的足迹,记录了我国维护老年人权益取得的辉煌业绩。
“老有所养” 共奔小康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老有所养”是生存权利。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1996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200亿元,2005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5093亿元,增长了3.24倍;1996年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84.9万人,2005年达到2234.2万人,增长了25.3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191.9亿元;2005年共有1066.8万人、654.8万户家庭得到了特困救助。数字彰显出保障老年人权益取得的辉煌成就,彰显出我国社会新的发展思路和发展理念,也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党的十六大以来,一些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前所未有地得到重视,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解决涉及老年人的现实问题。如在13个省市自治区尝试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有1204万农村人口纳入了定期定量救助,700多万农村人口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开展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到2005年底,已有135万人享受到了该项奖励和扶助。实行“五保”供养制度,目前,全国已有300多万人享受了“五保”供养。
养老服务 扬帆启航
“孤独的老年人”现象正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思考。数据一:200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公布。中国平均每千名60岁以上的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8.4张,仅占老龄人口总数的0.84%;而发达国家养老床位数通常占老年人口总数的5%至7%。数据二:发达国家的社区服务从业人员已占就业总人口20%至30%,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在12%至18%,而我国只有3.9%。顺应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我国及时出台了《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提出了“以社区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之路,并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保障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一系列措施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辽宁省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老龄产业的意见》;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出台了收养老人的床位补贴政策;全国60多个地区开展了居家养老试点。到2005年底,全国城市社区服务设施达到19.5万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8479个。全国城乡有社会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和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3.8万多个,总床位138万张。
“老有所医” 曙光显现
老年人最担心的是看病。1996年全国参加职工大病统筹和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855万人,统筹基金收入19亿元;2005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约为1.38亿人,增长了15倍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405亿元,增长了73倍。1994年全国卫生事业费是146.97亿元,2004年达到了478.1亿元,增长了2.25倍。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有678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覆盖人口2.36亿人,共有1.79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参与率为75.7%,全国共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1.22亿人次补偿资金支出61.75亿元。享有医疗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医是国家的基本责任,也是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保证。10年来,党和政府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为改善老年人乃至全国人民的医疗条件,围绕着医疗制度的改革进行了艰难的尝试。改革曙光初现,同时也任重道远。在2003年有44.8%的城镇人口和79.1%的农村人口没有医疗保障;生病时,有48.9%的人应就诊而不去就诊,有29.6%的人应住院而不住院。
“老有所为” 功在社稷
10年来,我国把发展老年教育作为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开发人力资源、建设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纳入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积极扶持初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学制、多学科的老年教育体系。截至2005年底,中国的老年大学(学校)已发展到2.6万多所,在校学员230多万人,并继续保持着迅猛增长的势头。参与社会发展是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老年人实现自身价值的最高形式,也是个人终生发展和老龄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共同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政治社会参与:组成各类老年组织,积极参与政治、社会活动。省市级以上的老年组织主要受相关部门委托从事政策调研、学术研究以及文化活动等社会工作,基层老年群众组织主要是在组织广大老年人参与基层民主政治、社区建设、社会公益活动和维护老年人自身权益以及维护社会治安、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发挥作用。据统计,城市老年人参加过社会公益活动的超过1/5。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从2003年起开展的“银龄行动”,为受援地群众治病20多万人次,培训医务骨干和中小学教师3.8万人。目前,全国性老年群众组织有30多个;基层老年群众组织42.49万个,其中城镇5.22万个,占社区居委会的66.5%;农村37.27万个,占行政村的56.25%。经济参与:主要是参与经济活动。如在农村,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在城镇,鼓励离退休工程师、技术人员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我国城镇老年人继续从事有收入工作的达14.7%,农村老年人从事农业劳动的占40.4%。10年来,我国共建立城乡老年文体活动中心(设施)达67万多个,全国各级各类老年文艺组织达6万多个,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都开办了老年节目或老年栏目,每天收听收看老年节目的人数超过2亿。
老年维权 成就斐然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中国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出台相关法规、条例。自1996年《老年法》颁布以来,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实施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出台优待政策。2005年,国家2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目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制定了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法规政策,截至2005年底,各地发放老年人优待证达1600多万份。——实施法律援助制度。2005年,3万多老年人获得了司法救助。“十五”期间,法律服务机构平均每年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2万多件,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40多万件,调解涉老纠纷40多万件。——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十五”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涉老提案近1000件。2005年,全国老龄工作系统共受理老年人来信来访近40万件(次)。“十五”期间,县级以上人大开展老年法规的执法检查3000余次。——营造维护老年人权益的社会氛围。普遍设立“老人节”或“敬老日”,将敬老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教学课程,在青少年中开展了“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各级各类敬老先进表彰活动。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老年人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成为社会和谐的一道亮丽风景。(潘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