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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行时丨“千分之二”的粮食怎么消失的?

2026-01-15 07:36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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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行时丨“千分之二”的粮食怎么消失的?

2026年01月15日 07:36 来源:农民日报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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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大豆,上船时称重为3950吨,经过水上运输,到仓时竟少了约6吨。由于粮食的物流运输合同中约定“运输损耗按千分之二计算”,货主单位和物流企业都没把货少了当回事,因为运输中出现损耗太正常了,可能是粮食水分蒸发,也可能是搬运过程中有遗撒,还可能是上下船的称重不精准。

然而,真相是什么?负责运输这批货的船主林某最清楚消失大豆的去向。实际上,在运输船途经湖北省武汉市王家屋锚地时,这6吨大豆被他偷着卖给了专门收这种粮食的操某。警方查到的记账簿显示,从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案发,操某向过往船主们收购了数百吨粮食,品种涉及大豆、小麦、大麦、玉米等。近日,林某等12名船主因盗窃船上货物相继获刑。同时,操某等人也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在警方刚破获此案时,船主们都这样辩解:“我卖掉的货在合同约定的损耗率之内,民事责任都谈不上,何罪之有?”由此可见,这并非个别船主临时起意,而是行业内对“千分之二”损耗率的集体误读。这种误读滋生了一批水上“硕鼠”。同时,此类案件呈现出无人报案发现难、侦办取证难、认定罪名难等特点。

为给长期有大宗粮食运输需求的单位以及承担水上物流项目的企业予以警示,从根源上杜绝此类“硕鼠”行为再次发生,记者对本案的侦办过程进行了深入采访。

运粮食的船主竟成水上“硕鼠”

船主张某有一艘载重约5000吨的运输船。2024年4月,他接了某物流公司运输大豆的承运单子,要跑3个航次。这批大豆品质高端、价格较贵,物流公司和货主单位都很重视,物流公司还在运输船上安装了监控。然而,货还是少了,3个航次一共少了30余吨。

大豆去哪儿了?船主张某偷偷卖掉了这批大豆,获利11万余元。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部副主任、该案主办检察官谈园介绍,张某落网后供称,他在运输船的暗舱内开设了一扇小门直通货舱盗取粮食。他还把这个方法传授给同样跑水上运输的亲戚胡某,胡某在承运另一批大豆时以同样的方式也偷了30余吨货。

为何监控没有拍到盗窃行为呢?“为了不被监控拍摄到,张某等人选择在凌晨作案,关闭整船的电路,让监控因断电失灵。货主单位或物流公司问起,他就说电路故障,或者称船员夜里休息,发动机声音太大所以把电路关掉了。”谈园介绍。

据江汉区人民法院法官、该案承办人刘梦秋介绍,从运输船上偷了6吨大豆的船主林某供述,2023年12月中旬,他承运了这批大豆。托运这批货的物流公司为了防盗,专门派了两名员工上船给货物加了封签。但林某发现,有的位置封签打得比较稀疏,他从这些位置用铲子将大豆铲到桶里,再倒入船上的挡砂舱内,到达约定地点后再将大豆装袋运走。

所有偷粮食的船主心里都有数——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损耗率。据警方介绍,船主是用吨袋来测量粮食,这种口袋能装下大约1吨粮食。有的船主如果偷多了,还会向货舱里掺水或杂物。“在一起案件中,货主单位发现,粮食经运输后出现沙子等杂物,为此扣了物流公司的尾款。”谈园说。

水上超市老板趁夜色收售粮食

船主偷来的粮食都卖给了谁?所有的船主都向警方供出了一个名字:操老板,他才是这起利用自然损耗率盗窃粮食系列案件的关键人物。

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警官介绍,他们最初盯住的就是操某名下的散货船,“这艘散货船经常在深夜22时许至第二天凌晨2时许,从王家屋锚地往返于武汉窑头码头。船主操某在锚地经营水上超市,这种超市专门为靠泊在王家屋锚地的过往船舶提供生活物资补给。按常理,操某的散货船上装的应该是要卖给运输船船员的生活用品,理应是把货从他的散货船上转移到运输船上。可我们观察了好几天,发现这艘船不仅昼伏夜出,而且都是从运输船上卸货。这就奇怪了,一个超市老板能从过往运输船上买什么呢?”经侦查,警方发现:操某的散货船上加装了吊机,他将运输船上用吨袋装好的货物起吊至自己的船上。为了弄清楚他们交易的到底是什么,警方以临时巡检为名登临相关船只,发现一个个吨袋内装着各种粮食。操某将这些粮食运到码头,由一辆红色卡车运送至饲料站低价销售。

经过对操某等人从船到车,再到出售点长达数月的跟踪摸排,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人员掌握了这个以操某为首的销赃团伙的动态。2024年4月24日凌晨,侦查人员在窑头码头进行集中收网,将操某、其妻官某、搬运工刘某和黄某4人抓获。

侦查人员还从操某销赃的饲料站搜查出9个厚厚的账本,通过对账本的梳理,再结合对操某夫妇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船舶轨迹记录等链条分析,自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间,操某夫妇伙同多名运输船船主,多次实施盗窃并予以销赃,累计出售粮食多达数百吨。在操某落网后,顺着其收售粮食的脉络,涉案船主也陆续落网,警方还抓获了从操某处进货的两家饲料站经营者。

据介绍,操某此前经营水上超市时从船员处得知,粮食运输中存在“千分之二损耗率”的行业惯例,认为有可乘之机。随后,他将水上超市转交给亲戚经营,并购置了一艘散货船,在船上加装了吊机,专门收购粮食。操某收购粮食的业务很快在船主之间传开,一些船主不知道怎么偷粮,就提前和操某联系合谋,另一些船主在盗取粮食后找操某销赃。操某收购和出售粮食的价格比市场价低很多,比如每吨大豆的市场价约4000元,他的收购价仅2000元左右,再按照粮食品质每吨加价数百元出售。船主张某、胡某向操某出售的大豆品质好,价格高于市场均价,操某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收货,以3750元至3900元的价格出售。

能否因“千分之二损耗率”免除刑责?

“凭什么说我们偷,我们卖掉的货在合同约定的损耗率之内,货主单位都不追究丢货的责任。”在落网之后,大部分船主都觉得自己冤枉。对此,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警官表示:“合同约定的损耗,说的是自然损耗,而不是给船主人为盗取的权利。”操某对自己的行为也有辩解:“我买的是扫舱货(船舶装货前或卸货后对货舱进行清扫时扫出来的上一次运输时遗漏在舱底的货物),都是船主喊我去收的,怎么算犯罪呢?”“扫舱一次能扫出好几吨甚至几十吨?这不合乎常理!”谈园说,从操某等人的作案手段来看,他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他只在夜里收货且即收即卖,还定期销毁账本,都是为了逃避打击。

案件移送起诉后,有部分船主和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其行为属于侵占而非盗窃。侵占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如果他们的行为被认定为侵占,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需要被害单位提出刑事自诉。

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货主单位或物流公司对运输的货物均采取了封签或监控的防盗措施,对于货物仍然具有支配、管理的权利,而船主仅基于运输合同对货物进行运输和保管,不具有对货物进行支配、管理的权利。船主对已经封签后的货物进行窃取,或者为了偷粮关闭监控设施,这都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经过审判,法院最终确认操某经手的被盗粮食价值90余万元。在部分案件中,船主在盗窃前与操某沟通,就盗窃时间、地点、价格、粮食种类等事项达成合意,操某就和船主构成共同盗窃;在部分案件中,船主在盗窃粮食后,与操某联系销赃,操某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操某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七年六个月。目前,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陆续对从操某处购买粮食的饲料站经营者肖某等以及盗窃粮食的20余名涉案船主提起公诉,对石某等2名船主作出不起诉处理。目前,肖某等饲料站经营者和12名船主已经获刑,其他涉案人员还在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据介绍,此类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案发后被害企业根本不知道粮食被盗,更谈不上报警。警方提醒粮食运输的货主单位以及物流企业,在装卸货物环节应要求装卸码头配备多角度红外监控系统;在运输过程中,应要求船舶安装监控设备及封签装置,并确保监控系统全程运行且封签保持完好状态。检察官和法官强调,封签必须牢固严密,杜绝任何可乘之机;监控系统并非安装后即可高枕无忧,还需配备专人实时监控,一旦发现监控设备异常关闭,务必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措施,提高防盗能力。

(责任编辑:张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