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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版“反杀案”二审开庭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2018年12月21日 09:30   来源:中国之声   记者 常亚飞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被媒体称为陕西版“反杀案”的“王某故意伤害案”昨天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2017年12月,王浪和朋友苗林在酒吧聊天,随后李雷、唐氏兄弟二人与王浪发生冲突,王浪持啤酒瓶捅剌李雷致其死亡。案件于今年4月一审开庭,6月28日,一审判定被告人王浪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在昨天的二审开庭过程中,辩护律师徐昕和王万琼为被告人王浪作无罪辩护,认为据现有的证据材料,王浪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王浪的反击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成为双方辩论的一大焦点。这起被称为陕西版“反杀案”的刑事案件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控辩双方认同被害人挑起事端,质证是互殴还是被迫防卫 

  咸阳市中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浪和被害人李雷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浪持酒瓶故意捅刺李雷,致李雷死亡,法庭认为王浪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

  在昨天上午二审法庭调查环节,控辩双方围绕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进行了激烈的质证。辩方律师徐昕认为,一审存在判决定性错误,被告人王浪是在退让求情后仍受到生命威胁的被迫防卫,并非互殴。王浪的行为和语言都可以证明这一点,“王浪还手之前,很长时间内王浪一直是在陪笑求情的,这是一个行为的对比。语言上的对比,李雷一直在骂骂咧咧,包括对王浪和王浪的母亲,而且说要把王浪弄死。王浪的语言是一直在陪笑和求情的,叫他雷哥,希望能放他一马。”

视频监控显示,李雷在伸手拿烟灰缸,对面是王浪。

视频监控显示,李雷在伸手拿烟灰缸,对面是王浪。 

视频监控画面截图

视频监控画面截图 

  对于辩方称是被害人李雷主动挑起事端的说法,控方予以认同。但是控方认为,事情之后的演变是双方造成的,被告人也有动手的动作:“检察员认为,一个案件事实的发生肯定是有起因、经过和结果的,那么它也有双方的参与,是双方的言行共同推动这个事情发展的。不可能是一方单独而另一方站在那儿不动,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比如说本案中,案件的起因,挑起事端是被害人,但是客观上讲王浪也有举起酒瓶冲向被害人欲打的动作。”

  在对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进行质证的过程中,被害人李雷带来的唐氏兄弟二人对事态升级起阻止还是助推作用是控辩双方争论的另一焦点。辩方律师徐昕认为,唐氏兄弟存在拉偏架的情况,实际起到了一种侵害的帮助作用:“接下来李雷又第三次推翻两个椅子,唐氏兄弟之一左手抓住王浪衣领,右手推搡王浪,后来又换了右手抓住王浪的衣领,左手把苗林一把拉过来,也抓住他的衣领。在34分05秒的时候,李雷第一次拿起啤酒瓶欲殴打王浪。”

  对于唐氏兄弟行为的评价问题,控方认为辩方的解读是不客观的,唐氏兄弟对被害人李雷也有阻挡行为:“检察员认为,从监控视频反映来看,由于双方都饮过酒且分属不同的双方,立场不同。二人与王浪有过争执,有揪住衣服推搡的行为,甚至可能还有一些言语冲突。但是我们同时对一个事情还应该客观的去看,而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想看到自己想看到的东西,那显然是不客观的。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二人对他们的朋友李雷也有阻挡行为,而且不止一次。”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反击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在昨天下午的法庭辩论环节中,王浪的反击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成为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辩方律师王万琼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王浪的行为属于标准的正当防卫:“辩护人认为王浪的行为构成标准的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决错误,以故意伤害致死判处王浪有期徒刑9年更是错上加错,恳请二审合议庭查清全案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宣告王浪无罪。”

  控方则认为一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浪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量刑过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本案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定罪准确,但未认定防卫过当,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检察员认为上诉人王浪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其采取的反击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辩方律师王万琼认为,控方以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来反推防卫过当,属于极其错误的唯结果的观念。是否具有防卫的紧迫性,该采取如何的防卫手段以及防卫强度,应当依据防卫人当时的认识状态,而非旁观者事后的理性认识来予以鉴定:“防卫过程当中防卫人要么处于劣势地位,要么处于很紧张的状态。它在事发当时的判断,与旁观者及事后之人所作的判断,存有一定的心理误差,用我们事后理性的目光来审视侵害发生当时受困状态下的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但控方认为综合现场的环境,双方的力量对比,李雷实施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紧迫程度,王浪反击行为的强度等因素,相比之下,王浪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在本案中,王浪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先持啤酒瓶猛击被害人头部、背部、肩部,在占据明显上风,被害人身体已经失去平衡,双手什么东西都没有的情况下,持啤酒瓶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造成了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严重后果。”

  在控辩双方将各自理由和观点阐述清楚后,上诉人王浪进行了最后陈述。

  “如果再发生一次这种事,我一定会站着不动被他打,我的家人为了我的事,家里已经倾家荡产、负债累累。可能我真的有错,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我想请法院调查清楚事实,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我根本就没想过去伤害他,再遇到这种事的话怎么做是对的?”

  庭审共持续了6个小时,昨天下午3点20分左右,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