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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金融犯罪发案率呈多发但略有下降态势

2018年07月12日 14:49   来源:正义网   

发布会现场。钟心宇 摄 

  正义网北京7月12日电(记者 于潇)“近年来,新型金融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举行的主题为“加强案例指导,依法惩防金融犯罪”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向记者介绍了时下金融犯罪的发案特点。

  “从发案数量上来看,当前,金融犯罪发案率在总体上呈现多发、但略有下降的态势。”万春表示。

  据介绍,2017年1月2018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就金融犯罪(含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0570件49553人。其中,2017年提起公诉21842件35301人,同比分别下降7.89%和3.10%。

  谈及原因,万春指出,金融犯罪发案率下降,主要在于公安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并采取多重措施,积极防治信用卡诈骗等金融犯罪的发生,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在金融犯罪发案率下降的同时,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2017年,检察机关共就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含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2233件7186人,同比分别上升38.18%和35.51%。

  万春指出,近年来,新型金融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呈现出以下发案特点:

  一是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以这次发布案例涉及的犯罪为例,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秩序,隐蔽性不断增强。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集资,集资模式、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公司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二是金融犯罪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例如,证券类犯罪以小散投资者亏损为基础,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三公”秩序。非法集资类犯罪大肆开展“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的虚假宣传,易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三是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专业化发展趋势。例如证券期货交易类犯罪,往往是精通证券期货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作案,善于捕捉作案时机,也懂得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犯罪活动,逃避查处。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其所谓“理财产品”的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都借助互联网完成,网上资金互助平台与线下代理中心、服务中心相结合,辐射全国,资金归集流转迅速,导致集资参与人数、犯罪金额迅速扩张。

  四是犯罪多层级集团化作案,欺骗性较强。金融类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固定的工作人员,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

  五是内外勾连作案,追赃难度大,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从查办的案件看,出现了金融机构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社会公众的信任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频发的特征,直接造成金融犯罪案件追赃难,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