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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焕晶放火、盗窃案二审宣判 法院:被告人放火是导致本案后果的唯一原因

2018年06月05日 07:35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杭州6月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董碧水)今天15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莫焕晶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判决同时认定,莫焕晶的放火行为是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救援系阻断或者减少火灾损失的行为,是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不尽职尽责,应当承担责任,但从本案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这一点。

  法院判决认为,综观本案火灾的扑救过程,消防人员履行了法定职责,救援符合规程,不存在失职、失误、拖延的情况。火灾救援时间延长,是由于水压不足、水泵接合器阀门锈死等客观原因造成。

  一审出庭消防专家说明,在消防员初次内攻灭火时,4名被害人生存的可能性已经非常渺茫,该情况与公安机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明的4名被害人系因在火场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论相符。从对4名被害人死亡时间的分析看,4名被害人的死亡是莫焕晶故意放火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

  判决认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导致水压不足,水枪不能有效出水,客观上延长了灭火时间,对火灾所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关联。但物业管理的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的外力介入因素,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

  判决同时认定,莫焕晶有放火的主观故意;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非过失;不存在自首行为。但认定其对所犯放火罪具有坦白情节。

  法院判决认为,莫焕晶故意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4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在从事住家保姆期间,在多地多次窃取雇主家中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莫焕晶对其所犯盗窃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莫焕晶放火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造成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责任编辑:马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