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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收购方需要履行扣缴义务吗?

2018年05月16日 07:58   来源:北京晨报   

  2010年1月贾先生和张女士每人出资100万元成立了A公司,2015年9月B公司以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形式收购A公司,收购价格为2000万元。贾先生和张女士因为转让A公司股权获得收益各1000万元,B公司分别向贾先生和张女士支付现金各400万元、股票600万元,通过开户行直接将上述现金划拨给贾先生和张女士。2015年10月贾先生和张女士分别就现金部分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60万元。B公司认为贾先生和张女士已完税,不用履行扣缴义务了,事实上是这样吗?

  首先,贾先生和张女士并没有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贾先生和张女士分别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万元仅为现金部分400万元,并没有就取得的股票部分600万元进行纳税申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贾先生和张女士分别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为180万,计算公式为(1000万元-100万元)×20%=180万元(假设股权原值为1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B公司负有“事先报告”和“扣缴申报”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同时,提醒您办理扣缴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各两份;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自查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扣缴义务人报送申报资料为外文原件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注明“此件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

(责任编辑:马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