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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判12年申诉后改判无罪 案卷疑丢失无罪被撤销

2018年01月15日 07:23   来源:中国青年报   卢义杰

  2011年,曾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的79岁老人程善贵,被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但两年之后,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无罪判决,发回重审。

  程善贵的代理律师徐昕说,法官曾告诉他,撤销无罪判决的原因之一是当年的案卷遗失了。如今,重审已搁置将近5年,检方数次给法院回函,称案卷“无法调阅”,无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今年1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证据材料当年已经移交给法院,目前检察院只有程序性材料。记者致电金寨县人民法院两名负责人,电话被挂断或接听后无人应答,采访短信未获回复。

  该院新闻发言人此前曾对媒体称,案件尚在审理,不便多透露信息。

  “为什么案卷‘无法调阅’?”曾经的乡村教师程善贵陷入困境,这名将近80岁的老人希望尽快开庭,不要再拖延了,“我要求查清事实,也不是要谁来庇护我。”

  被判12年,申诉后曾改判无罪

  案件发生于1982年7月。金寨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情的起因是程善贵儿子挑水路过程善芝家的田埂时,水桶挂了稻秧,程善芝与程善贵随即发生争吵。

  程善贵是程善芝的堂哥。判决称,最终,程善贵关起门,用木棍对程善芝殴打。判决援引的“医检”结果显示,程善芝头顶左前侧被砸一处四厘米伤口,前胸部多处擦伤,脑出血,重度脑震荡,虽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尚未痊愈。

  1983年9月,金寨县法院一审判决程善贵犯故意伤害罪。又因向有关部门“申诉称‘被害人持械故意伤我身体,挨打致伤竟遭拘留、罚款’”,并且“强行将全家搬进长茂小学,侵占校房一间半”,法院同时判其犯诬告陷害罪、扰乱教学秩序罪。

  三罪并罚,程善贵获刑12年。

  程善贵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当年正处严打,有人告诉他上诉会加刑,他便没有上诉,但事实上,他并未拿棍子打程善芝,伤口是其在纠纷现场“摔倒了,碰了口子”。

  程善贵不断申诉,1985年,金寨县法院再审认为,程善贵与程善芝因邻里纠葛而争吵厮打,“致使程善芝头皮外伤,其行为已构成伤害罪,并非重伤,经区、乡卫生院治疗已痊愈”。

  再审以定性不当为由,撤销了程善贵的“诬告陷害罪、扰乱教学秩序罪”,维持了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分。

  程善贵仍不服气。他认为,这是一次不彻底的改判:根据再审判决,既然对程善芝身体情况的认定,由一审的“脑出血,重度脑震荡”改成了“头皮外伤”,那么,显然自己不构成犯罪,何来故意伤害罪呢?

  一晃又过了26年,2011年5月24日,金寨县法院再审认为,认定“程善贵致程善芝头皮外伤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应予彻底纠正,依法改判程善贵无罪”。

  案卷疑丢失,无罪判决被撤销

  程善贵当时不知道的是,改判他无罪之后,另一场“暗战”也在进行着。

  2013年2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金寨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程善贵的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告诉记者,有法官告诉他,这是因为,金寨县法院再审时,案卷已找不到了,中院认为“县法院没有调阅案卷,不能认为案件证据不足”。

  在金寨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的当天,金寨县检察院也给该院发了一封函,称“程善贵故意伤害一案系历史积案,由于该案卷宗现已无法调阅,故我院不宜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请贵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审判”。

  金寨县法院最终书面审理了该案,作出前述无罪判决。

  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2013年7月,金寨县法院再次发函,请金寨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方依旧没有应允。

  2014年3月,金寨县法院以“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为由,裁定该案中止审理。

  重审搁置了4年多,2017年5月31日、6月5日,金寨县法院又分别给金寨县检察院发函,称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请检方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金寨县检察院再次复函,称“我院无法调取程善贵故意伤害一案侦查卷,故无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对于所有开庭的公诉案件,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刑诉法没有规定任何例外情形。”徐昕感到这不可思议,“理论上,如果案卷丢失,即控方没有证据指控程善贵犯罪,那么,无论开庭审理还是不开庭审理,都应当判决程善贵彻底无罪。”

  案卷若遗失,是否该追责

  徐昕认为,在该案侦查卷、审判卷被宣称无法找到的情况下,检方保管的检察卷,有必要也必须作为本案证据材料,应允许律师查阅其中的非保密的案卷。

  记者从可靠渠道证实,金寨县检察院工作人员曾答复徐昕,称律师的查阅申请与有关规定不符,检察院目前掌握的材料主要包括起诉书、判决书等,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这个卷法院也来看过”。

  在徐昕看来,该案关键事实之前均未查清,而现有证据是可以支撑程善贵无罪的。他分析,案件关键在于程善贵是否打了程善芝、如何打的、到底受了什么伤。对此,第一份判决称程善芝“脑出血、重度脑震荡”,第二份判决改称“头皮外伤”,第三份判决根本没有明示,“三份判决说法不一。”

  2013年1月六安中院对程善芝的调查笔录显示,程善芝对头部如何受伤的回答是:“在程善贵家堂屋里棍子打的,估计是程善贵打的。”

  不过,2016年8月,程善芝接受媒体采访时,改称伤口确实是程善贵用棍子打的。

  真相就藏在“无法调阅”的案卷里。根据有关规定,这些案卷里,应该包括当年的法医鉴定报告、询问笔录、出庭笔录等关键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1984年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判处免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属于“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也就是说,2011年程善贵案再审时,尚处于保管时间内。

  现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公开报道显示,部分地区也出现过公安、法院或检察院丢失刑事案卷的情况,一些犯罪嫌疑人后被释放,亦有保管卷宗的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北京1月14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

(责任编辑: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