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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今开业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5年09月29日 09:17
李巧宁
    □ 保护基金来源于深沪交易所在风险基金达规定上限后20%的交易经手费、券商缴款、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等六个方面;保护基金的筹集不会增加投资者的负担

    □ 保护基金初始规模包括财政部专户储存历年冻结资金利差余额63亿元、央行以发放专项再贷款形式垫付600多亿;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今天,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开业,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正式设立。依照相关办法,保护基金主要有五大资金来源,其主要用于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将在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详见第6版)这一制度框架下管理、运作,《管理办法》已于7月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依照《管理办法》,保护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2)境内注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 保护基金的筹集不会增加投资者的负担。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不列入保护基金“保护”的范畴之内。

    《管理办法》规定,保护基金的用途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保护基金的初始规模有多大?《管理办法》明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

    据了解,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为63亿元,已转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央行以发放专项再贷款的形式垫付的基金初始资金规模可能会达到600多亿元,这些再贷款需要由基金公司偿还。

    《管理办法》特别指出,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就保护基金的资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据介绍,作为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实体,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实行董事会负责制。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经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原中国证监会风险处置办主任陈共炎出任公司董事长。在9名董事会成员中有1名为独立董事,其它8名董事则分别来自证监会、财政部和央行等单位。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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