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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案:对损益的影响不容忽视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6月09日 08:19
    财政部于今年1月5日和3月15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下称《准则》),被业内视为股权激励的配套措施之一。

    从目前获得通过的方案来看,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几乎没有就其股票期权对未来利润的影响作出估计。业内人士指出,按照《准则》的规定,股权激励会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的损益产生影响,使用股权激励方案应慎重考虑费用因素,但不少公司似乎缺少这方面的考虑。

    股权激励方案减少利润

    《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等待期后才能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但是之后出台的《准则》只是规定“按照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而近期出台的方案中,股票期权占了绝大多数。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建彪表示,股票期权授予高管后,在等待期内无法对应具体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应该当作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光大证券财务顾问部沈学军认为,如果授予股票期权时将权益结算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由于其按照等待期逐年摊销,股票期权会减少公司未来年度损益绝对值,而限制性股票减少的只是当期的损益绝对值。当然限制性股票如果延迟授予,则对未来年度的损益绝对值同样会有影响。

    郑建彪认为,摊销时对费用的处理应有不同:授予董事等高管的股票期权,摊销时应计入管理费用;而授予核心技术人员等非高管员工的股票期权,摊销时应计入制造费用。

    股票期权估值方式仍未明确

    《准则》对股票期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企业在兑现股份支付协议时,要按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那么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应如何计量?

    沈学军认为,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其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由于授予高管的期权不存在活跃市场,一般采用估值技术衡量其公允价值,目前国内期权的定价一般采用期权定价模型来衡量。

    郑建彪分析,目前对11号准则还未出台明确的应用指南,还未明确定价模型的具体使用方式,不能明确未来摊销的费用规模,因此公司应慎重使用股票期权方式,尽量延长等待期和摊销时间。沈学军也认为,即使是统一使用国际通用的B—S模型计算期权价值,由于参数选择不同,计算出的期权价值也会有很大差异。

    根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对中捷股份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在历史波动率为60%,无风险利率为1.8%,期权存续期为5年,公布期权激励计划前一日收盘价5.28元,行权价为6.59元的条件下,中捷股份计划授出的510万份期权总价值为1626.9万元,相应增加等待期内的管理费用1626.9万元。

    荣正投资人士表示,如果考虑中捷股份管理层持有的股票每年内只能出售25%的规定,则该部分期权的价值将会有较大的折扣,25%的限售条件实际上相当于施加了一个负的期权。

    激励基金如何影响损益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将股份通过回购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但按照2001年6月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证监会计字[2001]15号)的相关规定,计提的激励基金应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

    目前,有少数公司计提激励基金用于高管购买股票,而会计处理一般依据证监会计字[2001]15号文件,作为费用处理,例如万科。那么,激励基金到底是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还是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合伙人马飞认为,按照《证监会计字(2001)15号文件》规定,提取激励基金购买限制性股票,应作为管理费用在提取年度在税前列支;但是根据《公司法》第143条以及《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文件),提取激励基金回购公司股票授予员工的,应作为税后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

    马飞比较了几种方式的不同:采取计提激励基金回购的方式实行限制性股票方案,计提激励基金必须做税后利润分配处理,才能对公司当期损益没有影响,但会减少未分配利润;提取激励基金发给高管,专项用于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应做成本费用处理,对当期损益有影响;采取定向增发方式实行限制性股票方案,提取的激励基金应计入管理费用,对公司当期损益有影响,但对公司现金流没有影响。

    一注册会计师认为,万科的方案类似回购股份用于高管激励,计提激励基金也应从税后利润中支出,而不是从费用中支出。如果从费用中支出,假设万科今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30%,则相应计提的激励基金为135036万元×30%×30%=12153万元,增加费用12153万元。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