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首页 > 证券频道 > 股市要闻 > 正文
 
四大特点凸显股改质量 上证所六大措施推进股改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6年02月27日 07:11
王璐
    目前沪市股改公司总市值已达到52.53%

    随着本周股改进程的提速,沪市股改公司总市值现已达到52.53 %,成功实现了市值过半的目标。与此同时,在沪市市值过半的带动下,两市股改公司的总市值也一举突破50%,顺利达到54.01%,这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突破。

    据上证所提供的统计资料显示,截至目前,沪市共有370家公司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目前已实施或正处于改革程序之中的公司有365家,股改公司总市值为13148亿元,占应股改公司市场总市值的52.53%。其中,上证50指数成份公司37家,上证180指数公司116家,占比均超过60%。这意味着一批权重公司已相继完成或进入股改程序,对沪市实现股改市值过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大特点凸显股改质量

    自股改启动以来,沪市股改公司大致有这样四大特点。第一,市值大。365家改革公司的股票市值占上证所上市公司股票总市值的52.53%。宝钢股份、长江电力等大型企业纷纷走在股改前列。

    第二,国企多。去年11月,五部委关于股改的座谈会明确了39家央企和135家地方国企为重点企业。在重点推进阶段,上证所22家重点央企中共有6家完成或正在进行改革,所占比例为27.27%; 81家重点地方国企中共有40家完成或正在进行改革,占比达49.38%。

    第三,方案优。据统计,已完成股改公司股改对价平均约为流通股东每10股流通股获得3.08股对价,高于每10股流通股获得3股对价的市场预期水平。

    第四,有创新。365家股改公司采用了多种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其中有不少公司采用了支付权证、大股东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进行改革。另有多家公司采用以股抵债、资产重组等方式,切实提高了上市公司质量。此外,部分存在公募法人股的公司妥善处理了该类股份的流通问题,维持了市场稳定。

    六大抓手推进股改进程

    不可否认,沪市股改公司总市值的顺利过半,和上证所的积极努力密不可分。据记者了解,为了稳妥推进股改工作,上证所采取了多项措施,有效提高了股改工作效率。

    首先,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全力以赴。据悉,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后,上证所负责人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传达证监会会议精神,讨论详细工作计划,并做出重要部署。

    其次,组织上成立工作组,机制上实行联合化。2005年9月股改进入重点推进阶段后,上证所上市公司股改领导小组进行了充实和调整,由理事长出任组长,交易所总经理和证监会分管领导出任副组长。

    第三,为辅导股改制定文件,为规范流程建立制度。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发布后,上证所随即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用以指导股改工作。与此同时,该所上市部还先后发布10个备忘录,对股改事项进行规范。

    第四,节奏上遵循稳步原则,程序上强调逐渐完善。记者了解到,在股改公司市值已过半的前提下,上证所已明确了近期工作思路,即重点把握推进节奏;明确现有的协调指导工作程序应随着股改工作的推进及时调整,逐渐完善。

    第五,精心准备,审慎操作。为确保万无一失,上证所专门针对有关业务操作再次进行了梳理,共同推进股改的各项工作。

    第六,统一组织,合作推进。为稳步落实股改工作,上证所主动与重点地区的证监局、国资管理部门以及重点上市公司进行沟通,提供技术和政策上的咨询服务,为推进股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市值过半意义深远

    根据此前业内人士对股改进程的预期,如果50%市值的公司进行股改,大致标志着股改重点推进阶段的任务即将完成,证券市场的合理定价机制将得以形成,证券市场将从而转入正常状态。目前,市值过半这一历史性时刻已经到来,这意味着资本市场固有功能的恢复将为时不远。

    有关专家指出,随着股改公司市值的顺利过半,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将迎来一个新局面,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条件已经形成,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对上市公司行为的市场约束功能即将恢复。在此基础上,投资者的信心也将进一步增强。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经济网信息免责声明:
1、本网站所载之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公告、评论、预测、图表、论文等),仅供网友
  参考。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经济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
  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
  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中国经济网业务拓展部 电话:010—83512266-8089、8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