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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带来全新投资环境 从行政管理走向市场约束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6年04月26日 17:02
    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一年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分割的格局正逐步得到解决,促进两类股东形成共同利益基础的新机制已开始发挥作用。针对这一情况,原有基于股权分置环境下以行政管理为主要监管手段的规则,将不再对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形成约束力,而市场约束机制对上市公司的行为将起主要作用。这必然要求投资者降低对政府行政干预的依赖,从而在投资决策上相应地调整策略。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曾使政策天平向中小投资者倾斜。2004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该规定,其目的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该规定要求“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在这一政策呵护下,上市公司要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难度增大。这属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果。

    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会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发生截然不同的影响。该规定指出:“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不再有非流通股和社会公众股这样的划分,而是变成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和无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这样,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也就自行消失。因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也就不再要求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市价发行原则、适度降低财务指标要求以及配股引入发行失败机制等内容看,政府的监管角度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这就要求投资者也要完成相应的角色转换。在政府引入市场约束机制后,投资者的态度变得比以往更为重要。以往,一些话实际上是政府替投资者说的,比如要求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等。现在则主要靠投资者自己决定了。不仅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是这样,而且在投资策略上也是这样。比如,以往不管你是否愿意,认购增发股票总比白白让市场除权划算;但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思,就截然不同了。就增发股票而言,或许认购是划算的,或许又是不划算的。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