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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承诺 不能成为“空头支票”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6年04月26日 16:56
    据本报信息中心统计,在目前868家完成或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在承诺遵守法定的“锁一爬二”流通限制之外,还附加了“五花八门”的各种有利于流通股东的承诺。由于承诺事项大多属远期事项,这些承诺能否得到彻底地落实;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背承诺,有关部门有什么监管和约束措施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许多投资者对此仍然心里没底。

    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有关人士认为,类似延长禁售期限的承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只需要对该部分股份加以锁定即可,其得到兑现是有技术保障的。

    中小股东的另一个担心是,这些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专家认为,如果这些承诺形成了法律文件,比如是包含在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中,则应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遵守。如果大股东违约,作为合约另一方的流通股东可以启动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诉等。但如果仅是大股东单方面的承诺,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或签署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的情况是,绝大部分股改公司的非流通股大股东承诺,都是包含在股改方案中的,是方案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成为股东大会议案的一部分。因此,这些承诺都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规矩不含糊

    为避免出现承诺人在股改方案中乱开“空头支票”,在股改通过后又无法履行的情形,深交所规定,承诺人应制定与自身实际履约能力相适应、体现承诺人诚意的承诺事项,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深交所交易、结算系统在技术上能够实现。

    在备忘录中,深交所曾要求对于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承诺事项,如增持、认沽权利等,承诺人应自行或寻求其他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履约担保。在指引中深交所进一步作出规定,要求承诺人提供可靠的履约担保,否则应提供经该所认可的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履约担保。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未股改公司在年报中对股改时间都会作出承诺,对于这类承诺,交易所与市场也在时刻监管当中,深交所也在“诚信档案”栏目中予以披露。

    在信息披露方面,交易所规定了保证赔偿、声明法律责任等必备条款,并要求承诺人在股改说明书中对承诺事项予以详细披露,包括承诺类型、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承诺事项的履约及担保方案等,其中履约方案应至少包括履约方式及安排、承诺人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防范对策、未履约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履约担保方案应至少包括担保人介绍、担保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内容。

    由于交易所明确规定,承诺事项是股改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诺人必须严格履行,从而强化了承诺人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不能以“承诺只是自己单方面的行为”来回避自己的义务,给投资者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权益。

    保荐人责任不轻

    根据规定,交易所对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对有违背承诺事项的异常情况及时提醒承诺人,并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告。目前该所在其网站“诚信档案”栏目中,开设了上市公司“股改承诺”等专栏,定期公布已股改公司股改承诺事项,并披露上市公司股改承诺履行情况及违约记录等相关资料,供投资者查阅,以发挥市场监督作用。

    实际上在承诺履行过程中,不光是承诺人,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也有很大的责任予以关注或监督。深交所在指引中亦要求,上述单位应当实时关注承诺履行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或已经达到时,督促承诺人及时履行承诺并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交易所在指引中的规定,保荐机构除了在保荐意见书中对履行承诺事项、担保方案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风险发表意见外,还需要提出监督履行承诺措施的建议,以及承诺人违反承诺时保荐机构拟采取的措施,并在相关当事人承诺履行完毕前,对其进行持续督导。当承诺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其承诺,或有迹象表明承诺人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承诺,以及承诺人或担保人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发生重要变化,可能会影响其履行承诺的能力等情形时,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履约情况须作总结

    深交所规定,对于“追送股份或现金”类承诺且触发条件涉及上市公司业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应定期报告时,同时披露是否达到承诺履行条件的相关信息。当承诺履行条件触发时,承诺人应按承诺条款在该定期报告披露后两个月内予以实施。

    G索芙特在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发了追送条件,成为首家履行追送承诺的上市公司,正是依据了上述条款规定,这充分显示了这一承诺事项保障机制的有效性。实际上,不仅承诺人在履行承诺完毕后,须向深交所提交“履约情况总结”,保荐机构也须在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详细说明承诺事项的制定、履行的整体情况。对于保荐人的报告,深交所可以视情况予以公告;对于承诺人违反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承诺的,深交所还可视情况对其采取惩戒措施,并将承诺人不守信、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开。

    司法途径是最有力保障

    股改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性改革,其积极性得到了最高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在用优惠政策鼓励和保障股改进程顺利进行的政策下,管理层可以在政策倾斜上,对那些可能履约有瑕疵的公司采取限制性的惩罚措施,交易所也可以对其采取公开谴责、记入诚信记录等手段,造成一定威慑力。《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在股改中做出承诺的股东,如未能切实兑现承诺或者遵守约定,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则责令其改正,并在3年内不接受该股东及其重要关联方作为发起人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需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但是,目前有些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说承诺人没有履行承诺时,仅仅是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是公开谴责等,这些处罚相对于违反承诺的收益来说,可能不对称。因此,权威人士也强调,无论从法律关系还是从经济利害关系来讲,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都是当事双方,流通股东应该时时关注非流通股东的履约情况,如果出现非流通股股东不履约的情况,流通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途径是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保障,同时相对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成千上万的流通股东的监督也是最有效率、社会成本最低的。这位权威人士并呼吁司法部门应进一步降低相关诉讼的门槛和成本,以利于流通股东更好地利用司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