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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同方"对价纠错"成功 股改博弈谁是"冤大头"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6年02月06日 07:09
黄建中
    日前,清华同方的二次股改方案获得高票通过,成为股改“对价纠错”成功的第一家上市公司。

    在清华同方“补考”通过之后的各式言论中,一个值得注意的话题是,清华同方在首批试点时遭遇否决是不是有些“冤”?

    这当中,最具代表性的言论当属清华同方董事长荣泳霖的“草船借箭”之说。即“当时不少反对票并非针对同方本身,有不少人对股改的意义和方案依据的认识,可能不如现在这样清楚。同方在四家试点中名气大,又是国企、校企,说句玩笑话,算是‘草船借箭’吧,发出同方这条船,载回了无数质疑和反对之‘箭’,回来研究,事实证明有好处。等‘箭’放得差不多了,也就水到渠成”。

    荣泳霖的言下之意无疑是在喊“冤”,且从随后众多对价的横向比较看,清华同方起初10送3.56的对价确实并不算低,甚至可以说相对较高。其他公司都能顺利通过,而清华同方却偏偏遭遇阻击,这不是“冤”吗?

    诚然,在股改试点之初,清华同方的反对票股东,确实存在对股改对价高低判断的迷茫及对大股东傲慢态度的抵触情绪,也存在将股改与赔偿股价损失联系到了一起的“认识偏差”。

    但深层问题在于,现行股改操作规则本身是否公平与科学,市场“通行”的对价是否真正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还是中小股东弱势之下的逆来顺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清华同方就确实很冤;反之,大股东也就无冤可谈。

    换言之,到底是其他顺利通过股改的公司的中小股东们遭受损失做了“冤大头”,还是清华同方的反对票者“歪打正着”在股改中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这需要靠事实和数据来说话。

    实践中,对价高低的最终标准,是要看在其他条件保持相对不变的情况下,股改实施之后,各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市值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直观地说,股改后,中小股东群体是赚钱了,还是赔钱了,是判断个股对价高低的“实践标准”。如果是后者,即说明中小股东在股改中做了“冤大头”,而不是大股东。

    下面以股改首批试点的4家公司7个多月的相关数据,做一个简单分析。

    为了确保相关数据具有同步性与可比性,我们以2005年6月初首批试点股改公司股东会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起始数据,以清华同方二次股改股东会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2006年1月11日)的收盘价为截止数据,对4家公司流通股股东的不

    同投资损益情况进行比较,来实证一下,首批试点股改企业中到底谁是“冤大头”。

    根据万得咨询的K线复权数据,自2005年6月3日至2006年1月11日,清华同方的股价涨幅为16.35%,同期,金牛能源的股价下跌2.00%,期间上证指数上涨19.48%,指数化后金牛能源“赞成票”后的跌幅高达21.48%,而清华同方的“反对票”后同期跌幅为3.13%,考虑2次对价每10增加0.24股后,指数化跌幅仅为0.73%,基本与大盘持平。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1月11日,三一重工的股价下跌5.95%,期间上证指数上涨16.54%,指数化后三一重工“赞成票”后的跌幅高达22.49%;2005年6月2日至2006年1月11日,紫江企业的股价下跌2.00%,期间上证指数上涨19.19%,指数化后紫江企业“赞成票”后的跌幅高达21.19%。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上述4家公司在2005年内的业绩并无大的波动,至今也没有哪家有年报预增或预减的公告。金牛能源在2、3季度业绩还分别有超过100%、50%以上的增幅。

    从上述实例数据看,首批试点顺利通过股改的3家公司,指数化后的股价跌幅均超过了21%,而清华同方则因为阻击了股改而获得“幸免”。

    总之,从上述股改后的实践看,现在“通行”的对价存在对流通股股东补偿不足的问题,首批股改试点中顺利通过的公司的中小股东们做了“冤大头”,有“冤”者并不是清华同方。由此,也似乎在告诫市场,股改博弈,同样是“爱拼才会赢”。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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