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93)“G创兴”公布公告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洋集
团)分别质押在厦门市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下称:兴
业银行)的公司法人股4000000股、16730680股;厦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下称
:厦门百汇兴)质押在商业银行的公司法人股27538980股;厦门博纳科技有限公
司(下称:厦门博纳)分别质押在商业银行、兴业银行的公司法人股2461020股、1
6669320股均已于2006年5月17日解除质押。
现大洋集团、厦门百汇兴和厦门博纳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400000
0股、19538980股、2461020股质押给商业银行,为公司在该银行的借款合计2645
万元提供质押,质押登记日为2006年5月17日。
现大洋集团和厦门博纳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6730680股、166693
20股质押给兴业银行,为公司在该银行的借款合计2200万元提供质押,质押登记
日为2006年5月17日。
(600862)“ST纵横”公布召开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6年6月24日下午召开2005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事项。
(600728)“*ST新太”公布诉讼事项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下称
:新太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下称:英卓越公司)因
未能归还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下称:兴业银行)到期承兑汇票,兴业银行对
此提起诉讼,因公司原董事长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以公司名义
为此项承兑协议提供《担保承诺函》,公司亦被列为共同被告,2005年5月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英卓越公司立
即归还所欠款项11922490.42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对此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此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下称:广东高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作部分改判,现公告如下:
1、维持广州中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
2、变更广州中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
: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子公司,下称:金中华公
司)、新太新公司、翟才忠、邓龙龙对英卓越公司应清偿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公司对英卓越公司应清偿的前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
任。金中华公司、新太新公司、公司、翟才忠、邓龙龙代为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
后,有权就代偿的款项向英卓越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70927元,财产保全费61437.22元,由英卓越公司承担;金
中华公司、新太新公司、翟才忠、邓龙龙负全部连带责任。公司承担50%的连带
责任。二审受理费70927元,由公司和兴业银行各承担35463.5元。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金中华公司因未能归还兴业银行到期承兑汇票,兴业银行对此提起诉讼,因
公司原董事长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此项承兑协议
提供《担保承诺函》,公司亦被列为共同被告,2005年5月广州中院对此作出一
审判决,判定金中华公司立即归还所欠款项5983410.84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公
司及其他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此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
公司收到广东高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作部分改判,现公告如下:
1、维持广州中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
2、变更广州中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
:新太新公司、翟才忠、邓龙龙对金中华公司应清偿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公司对金中华公司应清偿的前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新太新公司、公司、翟才忠、邓龙龙代为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后,有权就代偿的
款项向金中华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19元,财产保全费31129.1元,由金中华公司承担;新太
新公司、翟才忠、邓龙龙负全部连带责任。公司承担50%的连带责任。二审受理
费40619元,由公司和兴业银行各承担20309.5元。二审鉴定费50000元由公司承
担。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600410)“G华胜”股东公布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G华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
后,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持有G华胜非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5%以上
。2006年5月19日,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减持G华胜1587187股,仍
持有7641059股股份,占G华胜总股本的4.1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