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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起诉格林柯尔 科龙已收到海信营销代销款22.57亿元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6月16日 08:59
杨志刚
    科龙电器(000921)公告,因认为广东格林柯尔和顾雏军非法损害公司权益,公司控股60%的子公司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近日提起诉讼,要求格林柯尔关联方天津艾柯和天津格林柯尔分别偿还被占用的公司资金9000万元和7500万元。

    公告披露,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顾雏军、艾柯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天津艾柯)、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天津格林柯尔)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已于6月9日由佛山中院受理。上述三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顾雏军。

    公告称,广东格林柯尔和顾雏军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江西科龙在没有任何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将9000万元划转给天津艾柯,天津艾柯随后将上述款项转移给天津格林柯尔。江西科龙认为,四被告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请求法院判令天津艾柯偿还所占用的款项本金9000万元,其他三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同时披露,广东格林柯尔和顾雏军还指示江西科龙在没有任何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将7500万元划转给天津格林柯尔。江西科龙要求天津格林柯尔偿还所占用的款项本金7500万元,广东格林柯尔和顾雏军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强调,截至公告日,科龙电器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上述两笔诉讼所涉及的款项是顾雏军在账外操作,公司此前并未发现,因此未对此计提特殊坏账准备。由于目前无法预计上述诉讼涉及款项的可收回金额,因此暂时无法确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科龙电器今日同时公布了自查报告,披露了与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的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显示,海信营销在8个月左右的时间里为科龙代理销售了22.57亿元的货款。公司经营管理层认为,除销售代理协议预付款条款外,海信营销基本上遵守了销售代理协议的约定。

    去年9月27日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约定,海信营销应支付购买科龙电器产品预付款累计不超过6亿元,其中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亿元。而自查报告显示,在实际执行销售代理协议过程当中,海信营销未能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亿元,截至去年12月15日才累计支付了3.01亿元。

    自查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5月10日,科龙电器销售给海信营销的销售收入为283425万元;海信营销的分支机构收到科龙经销商货款210791万元,海信营销向科龙电器支付货款195645万元,其余15146万元货款正常在途,截至今日已经全部回至科龙。

    自查报告披露,截至2005年12月31日,科龙收到代销货款总计为81272万元;截至2006年3月31日,收到代销货款总计为155244万元;截至2006年5月10日,收到代销货款总计为225745万元。

    截至今日,海信营销尚未要求科龙电器按照销售代理协议规定支付代理费用及资金占用费用,科龙亦未支付任何代理费用及资金占用费用。

    公告强调,自查报告经公司自查得出,未经中介机构审计。公司董事会已聘请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对销售代理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公司将根据审计结果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