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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报价转让业务投资者结算账户管理规则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6年04月04日 13: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投资者银行指定结算账户的管理,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资金结算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投资者为进行园区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而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开户和签约

    第三条  我行为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开立指定结算账户,用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资金结算和交收。

    第四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将现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新开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申请签约,作为指定结算账户;机构投资者应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指定结算账户,如果需要取现的,应根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条  投资者在进行园区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之前,须在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其银行指定结算账户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的签约业务,建立二者的一一对应关系。

    第六条  指定结算账户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三章  资金存取

    第七条投资者拟买入园区公司股份的,须在成交确认委托前一报价日将所需的资金(包括各项税费)足额划入指定结算账户。投资者将交易资金存入银行指定结算专户,视同一般存款交易处理。

    第八条投资者从指定结算账户中提取资金,需先到指定结算账户的开户行提出取款预约申请。开户行受理后,投资者可在提出取款申请的下一个营业日办理取款。投资者将交易资金从银行指定结算账户中取出,视同一般取款交易处理。

    第九条  我行营业网点机构每天只能接受同一个投资者的一次取款预约申请。

    第十条投资者在指定结算账户中存入的资金,在投资者没有向开户行提出取款预约申请之前,结算银行对资金做冻结处理。

    第四章  清算与交收

    第十一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每个报价日终将资金清算数据发送我行。我行依据资金清算数据,办理投资者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将资金交收结果反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十二条  我行于每个报价日终完成资金交收后,将投资者指定结算账户的余额发送报价系统,供报价系统对下一个报价日的成交确认申报是否有效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我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及报价券商的委托,办理投资者各项税费的扣划。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我行办理园区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资金结算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证券日报)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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