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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沽权证行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6年04月04日 13:40
    各会员单位:

    为保证认沽权证行权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认沽权证行权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应于行权期前 T--3日和 T-1日( T日为行权期起始日),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两次刊登权证行权提示性公告。

    二、同一交易日内的权证创设、注销与行权申报,按照注销优于行权,行权优于创设的顺序处理相关业务。

    三、同一创设人多次创设的情况下,申请注销时按照"后创设先被注销"的顺序注销其创设的权证。

    四、权证行权时,创设人先于发行人履行义务。创设人超过1名的,各创设人按照"后创设先被行权"的顺序履行义务。

    五、权证行权申报的买卖方向为"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行权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帐户权证余额不足100份的,可以申报行权。

    六、对单笔行权申报在实际行权交收中向多个创设人分拆行权并在分拆计算时形成证券或资金尾数的,统一采取去尾法,证券保留至整数股,资金保留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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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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