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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奖励职工钱从哪里来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6年04月11日 11:01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股份公司在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可以以公司的税后利润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在新《公司法》中只要求公司以税后利润作为回购股份的支出,没有对是否有足够现金流作为支付价款进行限定。在公司运营中,围绕着一家存在税后利润的公司是否有充足的现金流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

    (1)公司当年有税后利润且当年的税后利润可供支付回购股份的价款;

    (2)公司当年无税后利润,但公司历年存在税后利润并且在回购当年有剩余资金足以支付回购股份的价款;

    (3)公司当年无税后利润,但公司历年存在税后利润,公司在回购当年需要以借贷资金支付回购股份的价款;

    (4)公司当年亏损,但公司弥补当年亏损后仍有历年的税后利润,公司有剩余资金支付回购股份的价款;

    (5)公司当年亏损,但公司弥补当年亏损后仍有历年的税后利润,公司需要以借贷资金支付回购股份的价款。

    我们的疑虑在于,是否新《公司法》的立法基点都同意只要公司存在利润都可以无条件进行回购?从我们的观点来看,当公司有利润但没有充足的现金流以支付回购价款时,公司是不应该进行回购以支付职工的奖励的,这样不仅有损于公司股东的利益还可能有损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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