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
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
随着日用电器的多样化发展,电池的用途日益广泛,电池的消费量也越来越大,除了手电筒、电子表、电动玩具、遥控器、随身听、收音机、录音机、电动剃须刀等以外,数显煤气表、自动点火热水器及数码相机、汽车车门开关遥控钥匙、激光指示棒、电脑输入笔等产品均需用性能优良的电池。因此对电池质量和品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电池产品质量已成为消费者关注的一个热点。 为规范行业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对电池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河北、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重庆等8个省、市31家企业的57种产品,合格47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2.5%。 抽查结果表明,一些市场占有率高、规模较大的企业抽样合格率为100%。这些企业通过引进消化国外先进的设备、工艺、技术和管理经验,再经过技术创新,其生产设备和检验手段先进,生产上规模、产品上档次,生产出的高品质电池,其质量完全可与国外同类著名品牌相媲美,性能价格比优于进口同类产品;而一些小型企业由于设备简陋、缺乏技术力量,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手段薄弱,产品质量较差。 本次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有: 1、放电容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放电容量的大小是衡量电池使用寿命的尺度。本次抽查中有9种产品(4种7号电池、5种5号电池)放电容量项目不合格。例如:标准规定5号电池的1.8Ω脉冲放电结果应≥46次,而有的5号电池最低仅为1次;标准规定5号电池3.9Ω放电时间应≥40h,而有的5号电池最低仅为1.5h;标准规定5号电池的10Ω(1h/d)放电时间应≥3.5h,而有的5号电池最低仅为0.5h;此外,标准规定7号电池的3.6Ω脉冲放电结果应≥120次,有的7号电池最低仅为46次;标准规定7号电池的10Ω(1h/d)放电时间应≥1.4h,而有的7号电池最低仅为0.6h。 使用这种产品造成的危害:一是使用时间短,还有可能因使用中漏液而损坏电器;二是由于目前尚没有处理废旧电池最经济科学的方法,大量使用不合格电池会产生大量的废旧电池垃圾,加重对环境的污染;三是劣质电池使用效率低,耗费了大量有限的锌、锰矿资源,也不利于电池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2、电池耐漏液性能不合格。电池耐漏液性能是衡量电池在过放电的情况下是否会出水渗液的指标,锌锰电池渗漏的液体是酸性的,碱性锌锰电池渗漏的液体是强碱性的。本次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中有2种5号电池耐漏液性能不合格。其原因是电池所用的负极材料锌筒薄,正极材料二氧化锰杂质含量高,在电池的使用寿命末期或过放电时会导致锌筒穿孔而漏液。 3、不重视外观检验。本次抽查中有6种5号电池,直径均偏小。电池直径偏小,会使正极活性填充物减少,可能导致放电容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有的企业不重视对电池尺寸、开路电压等技术指标的检验。 4、标识标注不符合标准规定。标准中规定,电池上要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明保质期的截止期限,中文厂名厂址,正负极性(+,-),中文警示说明等;限汞电池规定,电池上必须有含汞量标识。抽查中发现,有的电池仍存在既无生产日期也无保质期、无执行标准编号、无厂址、无中文警示说明、电池上未标注含汞量等不规范现象。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将责成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较差的电池生产企业,严格整改复查,对产品质量较好的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组织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标准,提高企业对标识标注问题的重视程度,帮助企业把好原材料进厂关,提高产品档次,促进电池行业无汞化的发展,全面提高我国电池产品的总体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