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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出台在即 不能清偿债务即可申请破产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6年05月15日 07:25
    新《破产法》的出台已经进入倒计时。与1986年中国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和立法思路发生变化,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

    扩展适用范围

    据悉,此次提请审议的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类型。现试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该法适用的民事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就意味着,这部法律适用于所有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仍属法律的调整对象。但在国务院给予的特殊政策实施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这部法律执行。

    破产界限重新界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玉梅表示:对于‘破产界限’,新旧《破产法》的规定差距很大。《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新《破产法》草案中规定,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而作为破产界限,还需满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

    引入企业重整程序

    引入重整程序也是新《破产法》的特点。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

    重整计划必须由股东、债权人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一旦通过,对所有股东、债权人等都产生约束力。如果重整企业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法院终止重整计划的实行。

    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据悉,新《破产法》草案专章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防止重整程序滥用等内容作了规定。
来源:香港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