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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法>初步完成衔接 司法解释将出台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6年05月11日 07:11
申屠青南 夏丽华
    业内权威人士表示,《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内容主要是程序性的,初步完成了新旧《公司法》之间的相互衔接。针对新《公司法》实施后暴露出的新问题,有关部门还将分期分批出台新解释。

    起诉权利具有“保质”期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表示,《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所涉及的内容比较简单,主要是程序性的,也是为了新旧《公司法》在立案、审案、判案时有一个界定标准,由此,初步完成了新旧《公司法》之间的相互衔接。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解读说,司法解释(一)体现了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保持原来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用原来的游戏规则规范原来的经济游戏;同时说明起诉权利还有“保质”期,并且期限还挺短,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积极主动上诉;而锁定180天的期限,是确保股东是投资性的,而不是投机性股东,防止股东滥诉。

    还将分期分批出台新解释

    下一步还将出台哪些《公司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此前表示,司法机关在贯彻实施新《公司法》的过程中,将分期分批作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将重点关注以下六方面问题:

    公司设立行为和股东出资。包括:公司成立后对设立过程中所签订合同的处理、公司设立中或者不能成立时对外的责任承担、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等问题;

    股权确认。包括:名义出资与实际出资认定、利益归属、对外责任、冒名股东登记等问题;

    股权转让。包括:股权的外部转让合同的撤销、优先购买权的价格确认、股权拍卖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未足额出资转让股权、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等问题;

    股东权益诉讼。包括:股东知情权诉讼、请求收购股份诉讼、股东会议决议撤销诉讼、股东会议决议无效诉讼、股息分配请求权诉讼等方面的起诉条件、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等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包括: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要件、作为原告人的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等问题;

    公司人格否认。包括: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实体条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对各类行为的认定标准、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程序以及最终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刘俊海建议,司法解释重在质量,不要急于出台,要加紧研究新公司法实施以后新生的法律问题,年底左右出台下一批司法解释比较合适。可大胆借鉴国际惯例和先进判例,围绕股东资格的确认、中小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和救济措施、股权转让中的特殊问题、公司治理中的问题、公司设立中的问题、公司解散清算中的问题,尽量作出可操作性特别是具有可诉性的裁判规则。

    宋一欣表示,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异议股东回购股权请求权之诉、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在证券市场中是多发性案件,在相关地方法院中可能已经收案、立案不少,且审案存在争议,判案需要标准。为了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颁布全面涉及《公司法》有关内容的司法解释,也应当颁布《证券法》的司法解释,并应当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并制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