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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望解决服务机构发展瓶颈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6年05月01日 09:41
张宗堂
    不久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新增“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有关专家认为,这些增加的规定有望解决我国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瓶颈”问题。

    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发展形式,各合伙人仍对合同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仅对由本人负责的业务或过错所导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 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许多国家的专业服务机构,如普华、德勤、安永、毕马威等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形式。

    由于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只规定了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规模普遍偏小,难以与国外的专业服务机构展开竞争。这就迫切需要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以利于这类机构发展壮大。

    修订草案“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就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执业风险基金等内容做了规定。由于有限责任合伙限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范围,客观上需要增加对客户和第三人的补充保护制度。草案规定,有限责任合伙机构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由执业责任形成的债务。

    对哪些机构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形式,草案规定,这一章适用于依法登记为合伙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这既明确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适用,也为将来可能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行业和机构留有余地。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