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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公布统计法实施细则修改决定 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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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1月05日 07:13
迟明霞
国家统计局昨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决定》对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主要做了6处修改,对统计机关的地位和工作都做了明确的说明,对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六条。修改后的《细则》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决定》对《实施细则》的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明确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也是统计执法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三是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执法检查权上的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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