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
违法行为 |
处罚对象 |
刑罚处置 |
161条增加 |
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169条 增加 |
利用职务便利,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允的条件,购买、出售商品,接受、提供服务,或者受让、出让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出让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
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控股 |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82条 修改 |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单位判处罚金,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
185条 增加 |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单位判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