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宏观经济 ·财经证券 ·产业市场 ·时尚生活 ·CE读书 ·环球媒体 ·管理学院 ·中经论坛 ·短信 ·经济学人
 中国经济网首页 > 宏观经济 > 法律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5年10月28日 07:51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来源: 新华网
中国经济网信息免责声明:
1、本网站所载之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公告、评论、预测、图表、论文等),仅供网友
  参考。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经济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
  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
  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中国经济网业务拓展部 电话:010—83512266-8089、8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