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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物权法草案修改明确3项原则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5年10月23日 09:58
吴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昨天(10月22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汇报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时提出,为了把物权法草案进一步修改好,应当始终坚持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中,有的认为,草案应当突出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保护,不能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有的认为,物权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按先个人、再集体、再国家来设计法律保护制度。法律委认为,对草案作修改,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既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借鉴国外物权制度中对我有益的规则,但不能照抄照搬。

    二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对草案作修改,要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着眼于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要肯定我国改革的成果,同时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要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公平合理地加以规范,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要区别不同情况,重在解决现实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不必求全。

    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可以规定得具体一些,增强可操作性;实践经验尚不成熟,现实生活又需要作规定的,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积累经验;缺乏实践经验,分歧意见较大的,可以暂不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修改。关于通俗化的问题,为了准确规定物权法律制度,需要使用民事法律通用的专门用语,但要尽可能规定得通俗易懂,并作一些必要的名词解释。

    三是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在征求意见中,有的认为,物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草案中有些规定属于行政法、刑法调整的内容,可以删去。法律委认为,对有些物权的保护和对有些物权必要的限制,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和刑法规定处理,物权法对其具体内容可以不作重复规定,但在有关条款中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是必要的。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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