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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中国物权法的国际化不能搞"一刀切"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5年10月23日 09:17
李惠子 孟娜
    中国法学专家22日表示,在中国民商法律制度逐渐走向国际化的趋势下,中国物权法的国际化不能搞“一刀切”。

    在中国,物权法能否国际化是民法学界争议较多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有浓厚的的本土色彩,不能国际化;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中有些涉及国际交易的内容,应借鉴先进国家经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与法治建设”国际研讨会上说,物权法更多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人民的生活习惯,具有强烈的民族性和地域性。但同时物权法中包含大量交易规则,在国际上有共通性,可以考虑国际化。

    王利明说,“没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财产权规则,就动产和不动产而言,物权法首先确定其归属和利用,不会直接涉及交易。而物权法中涉及国际交易规则的部分是可以国际化的。”

    他说,物权法研究的核心——不动产,主要涉及归属的确认和有限地域内的利用问题,通常很少发生国际性交易,因此无需设计一个统一的国际性规则。

    在中国,物权法需确认、保护所有制关系,反映现存财产关系的需要,中国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决定了物权法必须对不同所有制类型作出确认。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宅地使用权是极富本土色彩的制度,构建这些制度时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规定。

    “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使我们在制定物权法时必须考虑国情,”王利明说,为适应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应尽量使有关交易的法律规则与国际惯例一致,这些交易规则应当国际化。中国应借鉴国际上通行的交易原则和担保、占有规则。

    2005年7月10日,中国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王利明说,讨论物权法国际化问题有助于中国保持物权立法传统、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

    中国法学会和国际法律学协会共同主办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与法治建设”国际研讨会21日、22日在北京举行,来自17个国家和地区的120多位学者、法官、律师、法律顾问和政府官员出席。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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