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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的道德风险与防范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1月07日 08:05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 陈晓岚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已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和“筹资方式多样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基金运营市场化”的运行模式。同时我国的相关法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对象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和个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从以上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看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是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完成的,每一方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任何一方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的话,就会影响整个体系的正常运作。然而,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总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制度的正常运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道德风险的存在。

    上世纪60年代中期,经济学家保罗首先提出了商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现象,后来,经济学家把涉及到契约或合同的其他经济领域中本质相同的问题称为“道德风险”,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益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道德风险作为社会生活中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有其自身的发生机制和作用规律,并且由于发生条件和领域的不同,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出现在我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而其对养老保障制度的影响更是多重性的混合。无论从伦理学的角度还是经济学的角度,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都会出现各利益主体为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违反道德标准、行为规范或游戏原则的行为,从而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诸多不良影响。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道德风险的表现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有三方:即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者(企业、个人)、受益者(个人)和管理者(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在这三方利益主体内部和三方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他们都会在可能的范围和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的道德风险,首先表现在养老保险缴费者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城镇,养老保险金是由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企业共同缴纳的。相对于企业,个人在这个环节中产生道德风险的几率和动机似乎要少得多,所以我们也主要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明这个问题。在养老保险运行中,企业的道德风险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偷逃养老金缴费,包括瞒报职工人数、低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根本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

    企业偷逃养老金是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过高的保险缴费率会加大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一些非国有企业,职工年龄构成年轻,养老负担比较轻,再加上企业员工的参保意识不是很强,致使这些企业对于参加养老保险总是持消极态度,会想方设法逃避缴费责任。

    众所周知,所有缴费型社会保险的基金收缴都是以应缴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的,工资总额基数统计的准确程度与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联系。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分配制度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工资单”已经不能准确地反映一个人的实际收入。

    工资外收入未计入征缴基数至少会对社会保险产生两种不利影响。首先是收缴基数的下降,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收入总额只是其工资收入,至于工资外收入或者瞒报少报,这对企业来说减轻了负担,对基本养老金来说则属于漏报。其次它也减少了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项目的投入。个人所得税收入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会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产生影响。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动行中的道德风险还表现在养老保险制度受益者的道德风险。根据有关数据,从1998年到2002年6月,我国共查处冒领养老金人员50790人,冒领金额为14033万元,追回10827万元。1998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459亿元,比上年增长9.1%,支出1511.6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0.8%,期末滚存结余611.6亿元,比上年减少10.4%,首次出现当年基本养老保险收支赤字。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