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凡外国或境外地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全部来自中国境外的资金,在天津举办的企业,称为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合资经营企业
即由国外或境外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举办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合资企业,是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共同协商投资比例(但外方投资不得少于25%),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合营者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作为各自投资的股份,并按照注册资金投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 4亿美元,且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万美元。
外资金融机构
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现已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目前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的业务仅限于外汇金融业务。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总资产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所在国须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且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达二年以上,方可设立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
BOT方式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私营部门(在我国表现为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方式主要用于发展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补偿贸易
是由外商提供设备及技术,同时承担购买中方一定数量的出口产品,设备与技术的借款可以分期偿还。经中外双方协商一致,购买进口设备技术的借款,除经批准可以利用进口设备及技术直接生产之产品来偿还,还可以以其它产品偿还。
对外加工装配
来料、来样加工及来件装配由外方提供技术、设备、零部件以及原辅助材料,产品由外方返销,中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设备如作价,中方则用工缴费分期偿还。
租赁
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国外先进设备的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租金按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租赁期满,企业可把租赁的设备购买下来。外方或出租人亦可提供技术服务、原料、燃料及零件等。
(来源:南堡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