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只能自住 违规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4月27日)

2011年01月04日 11:06   来源:贵阳日报   

  政策:4月27日消息,住建部公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点评:住建部出台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骗购经适房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减少经适房上市的获利空间,强化使用过程的监督。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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