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进行认证宣传 规避行政处罚风险

2009年05月18日 15:09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获证组织在获得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经备案即享有进行正确认证宣传的权利,认证组织在获证时应认真仔细阅读相关条款规定,正确选择宣传方式,避免因误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近年来,出现多起因未按规定要求而错误进行认证宣传的情况,以下四起典型案例需引起获证组织关注。

    案例一:

    某酿酒公司获得QMS认证证书后,为达到宣传目的,在未备案的情况下在其酒瓶的产品说明(外包装)中加入“本产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字样。其酒产品在全国各地进行销售,某省质监部门在进行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该情况,即对该公司带有此种宣传包装的酿酒产品给予查封。

    解析:QMS认证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而并非产品质量认证,通过QMS认证不能声称其产品通过产品质量认证。

    案例二:

    某纸制品生产企业获得QMS/EMS认证证书后,为进行宣传,在未备案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袋装卫生纸的塑料外包装外使用了认证标志,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了该情况,责令改正,并进行经济处罚。

    解析:企业通过管理体系认证,认证标志不能加贴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案例三:

    某乳品生产企业,获得QMS认证证书后,未按照相关规定每年接受监督审核,导致证书暂停,无法恢复审核被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该企业生产的袋装牛奶在证书暂停期间和撤销后仍在外包装上标明“本公司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因此受到经济处罚。

    解析:证书暂停期间及被撤销(注销)后,应立即停止认证宣传和使用认证标志,并应确保所有原宣传方式涉及的使用场所立即停止使用。

    案例四:

    某美容院集团公司下属某美容院在获得QMS认证证书后,该美容院在美容杂志宣传广告中,声称美容院集团公司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受到了质监部门的处罚。

    解析:获证组织不可超认证覆盖体系范围进行认证宣传而误导公众。

    一般来讲,认证机构在公开文件《获证组织须知》中会明确规定:可在传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如文件、信笺、名片和有关宣传等材料)中按要求影印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不能应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上,或以任何其他可介绍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可在宣传材料、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本组织通过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本组织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声明。以上案例一、二中使用的宣传语言及认证标志使用明显不符合认证宣传及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同时,也并未按要求在使用前备案。《获证组织须知》中还规定:为防止错误地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获证组织在进行广告宣传或在产品包装及标签上使用认证标志时,应填写《认证标志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将使用方案报认证机构备案,经核查方案符合规定并备案后,发放批准通知,获证组织的方案经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案例三反映了个别组织通过初次审核取得认证证书后,存在侥幸心理,拒绝接受认证机构监督审核,在被暂停或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进行认证宣传的情况。案例四反映了个别组织在认证宣传中以偏概全、混淆范围误导公众的行为,以上情况已作为各地方监管部门的重点稽查内容之一。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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