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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通知

2020年02月20日 16:40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管控工作,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迅速成立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项工作机制,与卫生健康等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确保患者医疗保障待遇。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医保发〔2020〕7号)文件要求,参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办函〔2020〕66号,附件2),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影响救治。

  (三)确保落实患者综合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资金保障的紧急通知》(黔财预〔2020〕10号)及《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社〔2020〕1号)有关要求,统筹自身财力及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切实落实综合保障。

  二、做好相关信息统计报送

  (一)报送内容

  各统筹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二)报送要求

  各市(州)、贵安新区医疗保障部门自2020年1月31日起,于每周五12:00前,将《信息调度表》(附件3)电子版及盖章的扫描件报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王惠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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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通知

2020-02-20 16:40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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