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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出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疫情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年02月15日 15:39   来源:新安晚报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月13日,亳州市出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疫情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从加大金融支持、加大稳岗支持、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服务保障四个方面,细化20条具体措施,支持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对疫情前三个月正常生产经营,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对国家及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企业,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由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部门要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其实际发生贷款资金50%贴息。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农产品重点加工企业,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经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但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自2020年2月9日起执行)。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市级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技改新增产能,为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纳入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企业,不提高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落实额度给予一定补贴。

  支持企业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对完成转化并形成有效生产能力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全面落实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 “邮寄办”“预约办”,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和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加快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支持企业发展措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毛金涛

(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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