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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没有理由永远收费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7月26日 16:45
孙秀岭
    收费公路收费期限届满,是否应终止收费?市民赵建磊日前向法院递交诉状,以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其返还京石高速公路道路通行费5元。赵建磊之所以状告京石高速公路,是因为该公路已经通过收取通行费还清了贷款,并且有数亿元盈余,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规定,京石高速北京段应停止收费。据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7月25日《检察日报》)

    这5元钱的诉讼,虽然是赵先生的个体诉讼形式,但其诉讼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且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所带来的意义远非金钱可以衡量。我们理应为这场5元钱的公益诉讼叫好。

    道路交通是现代社会人们交往实现的基本保障之一,最大限度为出行者提供免费的公路产品,是现代社会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正当权利。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把道路作为一种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道路建设和养护也普遍由政府财政或政府的基金支持,高速公路基本不收费。当然,我国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市场化公路投资管理体制,为我国加速公共产品建设,有效解决道路供需失衡的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民众也能接受一定程度的还贷收费。但高速公路没有理由永远收费。当高速公路通过收费,还清了建设时的银行贷款时,就应该及时结束收费。一言以蔽之,公路是基础设施,应由政府投资建设;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可以,但还贷期满,就应立即停止收费,还路于民。

    可见,5元钱虽少,但事关公民行路权,公益价值可“连城”。这起5元诉讼让人联想:我国收费公路中,还有多少早就还清了贷款,应该停止收费而没有停止收费的?高速公路在我国已经兴建了很多年,还贷期满的公路,肯定不只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那么,这些公路为什么还在延时收费并不断提高收费额度?我想,如果更多的公民像赵建磊一样,以法律为武器,锲而不舍地刨根问底,那么,有关方面也许就不会冷漠以对,从而还公众一个明白账。

    应当看到,由于历史的、体制的等方面原因,我们这个社会上“不公不正”之事还有很多,但公民的公益诉讼却不多见。无疑,这场5元钱的公益诉讼,是公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有益尝试。不管官司输赢,这场5元公益诉讼都启示人们:有气别憋着,法律武器在那里摆着,该用时就用,因为国家支持公民通过司法渠道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在法治环境越来越好的今天,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所有公民都有责任和权力通过司法渠道,维护正当权益,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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