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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因茅台损失惨重 欲起诉其未执行信息披露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5月17日 14:04
王弘
     5月14日早上,贵州茅台(600519)在公告中称,总经理乔洪调任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后经新民网向贵州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处求证,对方表示毫不知情。

    今天不少网友向新民网反应,因为茅台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及时造成了股票市场的损失,有的网友甚至表示正在联系律师欲起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其未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网友指因贵州茅台信息披露不及时损失惨重

    网友指出,自5月10日传闻贵州茅台总经理被“双规”,其公司股票紧急停牌,直到5月14日公司发布公告,始终没有对总经理的传闻作出任何正面说明,直接损害了股民们的经济利益。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网友向新民网表示,仅5月10日、11日、14日三天,因600519(贵州茅台)造成的经济损失近万元,前段时间因股市利好赚到的钱损失了一大半。

    专家称上诉困难无法可依

    今早11点左右,新民网就此致电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春彦。刘春彦表示,股民的民事诉讼请求很难执行。

    据刘春彦介绍,依据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证券法》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其中并未对上市公司的公告期限及公告发布内容进行司法解释,刘春彦认为因此很难对贵州茅台的信息披露行为定性。

    另外,刘春彦表示除了《证券法》以外,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存在其他细则。刘春彦向新民网介绍到,2005年5月1日起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中规定,“上市公司应该澄清公共传媒传播的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刘春彦认为,贵州茅台在5月10日至14日近一周的时间内,未对总经理乔洪的问题做任何解释,这样的行为肯定是“有问题”的。

    律师称需证监会行政处罚后才能起诉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斯伟江律师称,虽然贵州茅台股份公司涉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包括披露时的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要求在二天内披露,茅台总经理被双规应当属于重大事件,依法应当披露。

    由于其未及时披露所造成股民的损失,斯伟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必须先要证监会进行行政处罚后才能起诉。因此实际上是限制了股民的诉权,这是和法理相违背的,因为股民的股权是私权,不存在要行政处罚后才会产生求偿权。而根据规定,如果股民要起诉,先必须要求证监会对此进行处罚。因此,此事,要么要求证监会尽快调查,另外呼吁最高法院修改上述司法解释。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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