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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华为10亿欲炒7000人究竟想干啥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1月08日 12:48
蒋悦飞
   《劳动合同法》明年起正式实施,其中企业最为头疼的无疑是第14条,它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一敏感时期,华为闹出“辞职门”事件,直接找连续工作满8年的7000多资深员工下手,成本10亿元,在业界、劳动部门以及广大劳动者中间产生广泛的影响。对于法律界和劳动部门“得不偿失”的评价,人力资源内部人士的看法和华为本身的说法比较一致,认为此举更多的是出于内部人力资源调整的需要。那么,华为到底意欲何为?

    专家论点1:

    此举不能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华为真的能够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不能!

    广东省与广州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表示,要想切断员工工龄的连续性,必须是员工离职,包括办理工作交接、停止发放工资和社保、办理失业手续、转移个人档案等等。7000人集体辞职之后,只要有人竞聘成功,这些“离职”员工已经工作的年限并不能一笔勾销,而是要连续计算。那么在未来,等他们在华为连续工作满10年后,他们仍然可以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论点2:

    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补偿非双倍

    不过,既然是竞聘,就会有人落选,因而华为通过“辞职门”事件可以成功甩掉自己不想要的员工,落选的人可以获得“N+1”的赔偿金。但是这样的做法,华为同样没有占到便宜。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表示,只要研究透了《劳动合同法》,就会发现,劳动合同法根本不会对企业的正规裁员造成冲击,但是就是有企业想不通,“辞职门”事件只能说华为的人力资源主管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够。华为同时让7000员工辞职,并给予经济补偿,实际上,即便这些员工今后满10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如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需要给予辞退的话,同样是以“N+1”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并不会加重企业负担。“在经济补偿标准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完全一致的,只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而任意裁员,才会对员工作出最多双倍的赔偿。”

    他表示,华为的做法,只是将这笔经济补偿提前发放了而已,而本来可以续约、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员工也同样给了补偿金,实际上是给自己增加了负担。特别是,“辞职门”事件发生之后,有部门骨干拿了经济补偿之后主动不愿与华为续约,华为真正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华为的这种极端做法,既没有给自己带来好处,同时也损害了员工对公司的感情,损害了企业的公众形象,真是“得不偿失”!

    人力资源业内人士看法:

    更可能是企业内部人员大检阅

    华为行为是规避即将到来的《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人力资源业内人士的回答是:“未必!”

    任职某国企人力资源经理的苏先生表示,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对员工也要求“与时俱进”,企业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对而言少了自主选择权,没有发生“严重违纪”不能炒员工,企业当然要更加慎重地选择人才。这段时间是调整的时机,企业可以趁此检阅员工,优胜劣汰。

    “华为辞退行动未必是规避《劳动合同法》,劝退8年老员工再与其续签1~3年的劳动合同,依然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假如真打算规避的话,没有什么作用。”越秀人力资源顾问总经理李雄文也认同苏先生的说法,“企业发展遭遇内部瓶颈,藉着新法实施的契机,对内部人员作大检阅的改革动作,透过这个行为,留想留的人,炒不想留的人。”他指出,“华为此次劝退行为成本更高。首先承担了本不用付的自动辞职员工的补偿费。同时本次劝辞也涉及骨干精英。”

    人才市场预测:

    年底可能出现炒鱿鱼高潮

    为了应对新法实施,许多企业正在趁最后期限赶紧行动。苏先生透露,他们在参加《劳动合同法》培训班时,有“专家”公开提醒他们,“素质不过关的,要炒趁快。”苏先生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用工要与正式员工实行同工同酬,这会导致公司的用人成本增加,所以不合适的人,该退就退,清理掉。苏先生更向记者指出,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企业必然会趁此调整人员。炒人事件更多可能会在私营中小型企业出现,甚至出现小企业申请破产解散一帮人,再换个牌子的极端情况。

    李雄文表示,事实上炒人行动早在9~10月已经开始,11月还会持续,12月就基本很少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

    华为“辞职门”事件未了,沃尔玛裁员风波又起。对企业一再表现出来的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即将出台实施《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办法,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不予认可,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新法还充分考虑到企业转产等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林景青说,《劳动合同法》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常做法相一致。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在没有必要“谈虎色变”。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均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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