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鲁名推办发〔2012〕2号
关于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
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稽查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鲁质监质发[2003]73号)的规定,现就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资料中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
二、如已印制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并在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对于2012年1月有效期满、因弄虚作假复评没有通过的山东名牌产品(见附件1),有效期顺延至2012年3月31日;对于2012年1月有效期满、因未申报、目录取消、末位淘汰等原因复评没有通过的山东名牌产品(见附件2),有效期顺延至2012年6月30日。逾期不得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并认真做好辖区内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