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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中经在线访谈”。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系列访谈节目。近年来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被频频曝光,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当一个个不堪入目的食品加工过程进入我们眼睛的时候,人们越来越感觉到日常食品的背后,究竟隐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内幕? [06-30 09:28]

  主持人:人们不禁开始担心我们看到的每一样食品的质量,开始质疑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开始质疑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们生活质量和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今天本期节目请到的嘉宾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吴清海。吴司长您好。 [06-30 09:28]

  吴清海: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我很高兴到中国经济网和大家一起互动。就消费者和广大网友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给大家谈一谈我的认识。介绍一下我们这个部门的职责。重点是围绕今天访谈的主题,回答一下食品生产加工者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时,我很高兴来回答各位网友关心的各种问题。 [06-30 09:29]

  吴清海:我看到消息在网上发出以后,网友们很踊跃,提出了很多问题,我很受鼓舞。这说明,一方面食品安全是消费者关心的问题。同时,我感觉网友提出的问题很专业,问题的水平很高,我感到了责任感和压力。同时,我也很有信心,和广大消费者和网友一起互动,不仅交流思想、交流看法。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形成一个共识,就是食品安全、责任,这是全社会的责任。尽管我们都是消费者,但是我们也同时是劳动者。食品安全要在劳动的过程当中来保障。谢谢! [06-30 09:30]

  主持人:正如吴司长所说,当我们网站挂出您要来我们网站作客的消息后,很多网友踊跃提问,涉及的问题也是方方面面的。我们网友关注到《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这部法律实施以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注意到一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就会涉及到很多环节,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原料上游环节、企业的生产环节,还包括市场销售环节等,都有一定责任。在这些环节当中,占主导责任的,您认为应该是哪个环节?是企业吗? [06-30 09:32]

  吴清海:按照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毕竟,食品安全状况如何,生产经营者应该是最清楚的。我们消费者手里的食品是不是安全,这要包括使用环节、加工环节使用的原料是不是安全、生产过程是不是安全,以及出厂以后,经过储存、运输、经销环节等等,也都涉及到这些环节的责任。但是,无论在哪个环节,环节当中的各部门,也就是生产者、经营者,包括运输方,包括销售方,都对食品安全起着决定性作用,也就是法律上讲到的主体责任。 [06-30 09:33]

  吴清海:对生产企业而言,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职责,我们把它简要地概括一下,那就是把好两头、管好过程。也就是把好原料进入生产加工的环节、产品出厂检验,还有就是管好生活过程。这是生产者的主体责任。同时,食品安全应该是在政府的领导下,在各个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监督下,也包括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的监督,我们要进行互动。 [06-30 09:34]

  吴清海:在这个过程当中对生产经营者起到监督的作用。《食品安全法》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应当对食品安全负有领导责任。其包含: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相关部门,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按照分工职责,履行监管职责。总而言之,《食品安全法》构建的是食品经营者负首责,政府负领导责任,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确立了这样一个食品安全的责任体系。 [06-30 09:35]

  主持人:您说的食品生产者负主要责任,也就是企业的主体责任。如果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方,他应该在自己的生产环节上做足了功夫,包括不仅在软硬件方面,还包括生产环节、从来料加工各个方面下足了工夫。企业在责任制度等方面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 [06-30 09:36]

  吴清海: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具备专职的监管人员。有了人员以后,首先要定制度,这对食品生产这样一个组织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起着根本性作用的制度。企业的岗位应该非常明确,有岗位,也就是要有人,不能缺岗位,也就是不能缺人。缺了岗位,也就意味着潜藏着食品安全隐患。这个法律也同时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的一套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约束人的活动。制度就是这个企业自己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俗话说的好:没有规则,不成方圆。所以,企业的制度是企业应该做到的。 [06-30 09:36]

  主持人:说到食品安全,总结来说就是安全两个字。但是现在很多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的食品,让我们不得其解,看到之后,根本不知道它是否能够吃,包括它的生产外观、颜色、形状,让人看到之后不能联想到这就是食物。国家在企业生产和设计这一类的食物方面,有没有一定标准? [06-30 09:37]

  吴清海:都是有标准的。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是企业管理制度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严格按照标准来组织生产,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一个是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生产。这两类标准都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第二,企业生产的食品,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或者是地方安全标准,企业自己就应当制定企业自己的标准,并且这个标准要依法到卫生部门进行备案。 [06-30 09:37]

  吴清海:第三,国家同时还鼓励食品生产加工者要符合良好的生产规范要求。同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这个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用行业话讲,前面叫GMP,后面的叫HACCP,这两个管理体系、管理制度,都是国际上在食品生产这个加工领域,最先进的管理技术。我们国家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应该采取这样的技术,来保障食品的安全。 [06-30 09:38]

  主持人:刚才提到的这些花样繁多的食品,其实是人们关注的一个方面。还有一个方面,就是人们开始普遍关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很多添加剂,人们根本不知道它的用途、用法,连名字都不知道。我们国家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包括添加剂和这些新奇食品吗? [06-30 09:39]

  吴清海:也包括添加剂和新的食品原料、新品种。《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企业生产新的食品,也就是使用新原料的,大家还不熟悉的,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都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来接受专业审查人员的现场审查,对生产条件、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进行审核。 [06-30 09:40]

  吴清海:企业获得了相关部门的许可之后,如果它的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也同时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相关部门也要给予跟踪审查。我们国家的法律同时规定,生产加工者生产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新品种,也都必须到卫生部门进行技术必要性的评价和使用安全性的评估,获得了这样的必要性的评价和安全性评估之后,才能到相关部门去申请生产许可。 [06-30 09:40]

  主持人:也就是说我们平时在食物上看到的一些添加剂的原料,是经过我们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过的,会有一些企业私自添加非法添加剂,这就涉及到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问题。我们平常说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规范标准,这都是我们从主观和客观的要求来要求从业人员。企业招聘员工之后,对其是否能够胜任岗位,会有一定的培训。其实员工培训使很多企业头疼,成为企业很不愿意承担的事情。但有的企业却乐意做这样的事情,国家针对企业员工培训有规定吗? [06-30 09:41]

  吴清海:培训员工、提高员工的素质,这是生产加工者一项日常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职责。实质上,培训员工是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最见效的投入,也是一个有远见的企业必须抓的一项工作,不能把它视为负担,这样做不仅对企业有利,对保障食品安全质量也非常重要。《食品安全法》要求企业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学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也包括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食品安全法》同时要求:企业要建立员工的培训档案,对员工培训档案,以及培训环节,这也是各部门对企业实行监管的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06-30 09:41]

  主持人:新实行的《食品安全法》里面,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我们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具体规定? [06-30 09:42]

  吴清海:《食品安全法》第34条对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且执行从业人员的监管制度。这就是非常明确的规定。同时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的或者是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人员,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他可以从事这个企业其他岗位的工作。食品生产者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且执行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同时,要建立员工的健康档案。 [06-30 09:43]

  主持人:这是我们从企业的生产环节和从业人员来谈食品安全的问题。其实,食品安全问题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它的上游,原料和来料环节。把好源头关,是企业生产的第一步。很多企业由于没有把好原料关,造成一个企业销售的下降、市场份额的下降。“三聚氰胺”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造成了那么大企业的瞬间倒闭。国家对于企业的原料管理,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06-30 09:44]

  吴清海:《食品安全法》的第36条有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生产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它的上游供货者的有关许可证明,以及产品是不是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生产加工者不得采购或者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对于上游的供货者,不能提供相关文件的,如果说企业因为条件限制,不得不选用,企业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自己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符合标准的,才能使用。 [06-30 09:45]

  主持人:我们回过头来再继续谈前面我们谈到的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很多食品添加剂不像我们消费者想的那么恐怖,其实只是用它的一部分用途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防腐或者是色彩的添加。国家对于添加剂的管理,是如何要求的? [06-30 09:45]

  吴清海:《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有着这样三个要素规定:第一,使用上的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有没有必要使用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第二,使用上的安全性。也就是有必要使用,但是用了之后是不是安全。要经过评估;第三,有必要,同时经过评估以后是安全的,这个物质要在生产加工环节使用,要依法获得生产许可,有资格生产这个物质的,才能具备保障安全的条件。 [06-30 09:46]

  吴清海:事实上,消费者都很关心食品添加剂,以为添加剂使用在加工环节就必然不安全。不是这样的概念。事实上,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必不可少的、非常重要的一类物质,以及生产加工过程当中工艺上的需要。法律同时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做了明确规定,生产者、使用者都要严格按照法律对标签的规定去标识,或者在使用环节去查验。只有这样做以后,才能避免不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混入进去。 [06-30 09:46]

  主持人:最开始我也提到很多不良生产环节曝光之后,给网友和观众带来触目惊心的感受。其实,很多的事件,包括一些不卫生的生产环境,都是处在生产环节当中。一个良好的生产环节,其实应该是企业保障食品安全最重要的环节。我们国家的法律对这个生产环节做出了哪些规定?

  [06-30 09:47]

  吴清海:《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环节有一些原则规定,与其配套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组织制定,很快就要颁布。正在制定的《实施条例》对于生产者履行生产过程的安全要求有一些新规定。大体上有这样几个内容:一个是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且执行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储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二是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就原料采购、验收、投料环节采取控制措施。 [06-30 09:47]

  吴清海:三是要求生产者应当就生产工序、设备、储存、包装等生产关键过程采取控制措施;四是要求生产者应当就运输、交付采取控制措施。并且,正在制定的《实施条例》要求:食品生产者如果发现或者说发生了不符合控制要求措施的情形,生产者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且采取纠正措施。像这些过程,都阐述的很具体,也都明确了生产者对于安全控制过程当中的相应责任、制度和措施。 [06-30 09:48]

  主持人:把好生产环节关,其实是一个企业应该做好的最基本的工作。接下来的这个环节就是检验。很多企业是自己来检验,消费者总是感觉,企业检验自己的产品,会不会给自己“放水”呢?其实检验是一个企业判断食品安全与否的标准之一。国家对于企业检验的责任有哪方面规定? [06-30 09:49]

  吴清海:应当说,检验是认识事物的重要手段。人类活动,认识是先导,目的是要改造自然。认识事物是企业生产活动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检验同时是政府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不经过检验,我们就不能够认识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检验食品做了很多规定: [06-30 09:49]

  吴清海:一个是要求食品检验机构要按照国家认证认可所规定的相应资质,取得认定以后,才能够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因为检验是认识事物的工具,为了认识的统一,也就是为了检验结果取得准确性,我们建议食品生产者自建检验机构也能够这样去做,也就是说不仅配了设备,人员经过培训,设备也应该到相应的权威部门取得认定; [06-30 09:51]

  吴清海:二是法律要求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负责制。也就是说,既然这是一个独立的认识事物的活动,这个活动的结果应当是负责任的,不能弄虚作假,不能违反操作规定。更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要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和客观;三是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半成品要检验,当然,最终的出厂产品也要检验; [06-30 09:51]

  吴清海:四是要求食品生产者对采购的原料,比如大宗生产原料中的农产品,它的供货方就是农民,没有办法要求农民一家一户的出具检验报告,这种情况下,生产者自己要对原料进行检验;五是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标准》是很丰富的,每一类产品都有其具体标准,因为产品不同,检验标准也是不同的; [06-30 09:53]

  吴清海:六是国家规定对食品实行风险监测制度,在国家层面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政府层面叫《食品安全风险检测的行政区域实施方案》。我们建议企业也应当参见国家实行这个制度的做法,加强风险监测,把国家对于食品的风险评估标准纳入企业的检验范围。这样既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消费者负责;七是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者可以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同时,也可以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是必须的,但由谁检验可以选择; [06-30 09:54]

  吴清海:八是要求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验。如果是不合格,复检的费用应该由食品生产者承担。总而言之,关于生产者的检验环节,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多。之所以比较多,也从侧面说明检验是食品生产者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责任。 [06-30 09:55]

  主持人:食品检验应该是一道食品流向市场的大门,必须把好这道关。消费者往往感觉到自己是受害者,是弱势群体。消费者可能是一个个体,可能是群体,抵不过大企业的恶意造假、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只有监管部门,比如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才能深入到企业中去监管企业的生产过程、原料和添加剂的问题。消费者只能作为终端获得经过国家部门检测的产品。监管部门在检测企业的过程当中有没有记录,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06-30 09:56]

  吴清海: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就是食品生产者是现代人日常生活的家庭厨房。如果能有这样一个认识,生产者生产过程的记录,就非常重要。毕竟,它跟我们的厨房不一样,厨房功能的组织形式比较单一。现代化食品生产企业的过程是很复杂的,规模是很大的,生产的产品是大批量的。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特点,生产者的生产过程记录就非常重要。 [06-30 09:56]

  吴清海:这个记录是生产者记录它的产品诞生过程的“日记”。实质上它是企业证明自己的生产过程是合法的,是合乎标准规定的过程。所以,这个记录就是这样一个证据。这个记录也是生产者诚信的体现。诚信通过这个过程的记录表达出来。企业的生产记录,我们建议今后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透明,就好像家庭厨房一样,家庭成员随时都可以到厨房看看母亲是怎么做饭的,心里就有底。 [06-30 09:57]

  吴清海:公开、透明做到以后有利于企业的生产。事实上,我们注意到现在有很多大企业在采取这样的办法,欢迎消费者到工厂去参观。这就是一种公开、透明的做法。记录是企业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一个现代化的大企业,是几千人甚至上万人的合作过程,最少的也十多个人、百十个人合作。所以,这个记录是大家合作过程当中的重要手段。万一发生问题的时候,企业就可以寻着这个记录来进行跟踪,进行有效的溯源。跟踪和溯源就是为了找到发生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人,然后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06-30 10:00]

  吴清海:对于食品生产者有关记录的要求,我们认为这是《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食品安全法》同时对有关记录的内容做了很多规定,大体上有这么几项:第一,如果企业自建原料基地,企业就应该对原料的生产过程形成记录。《食品安全法》上有这样的精神,事实上农业的生产过程当中就在探索和鼓励这样的做法;第二,要求食品生产者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在查验的过程当中要如实记录供货者所供应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是谁以及供货者的联系方式和采购原料的日期等等内容。 [06-30 10:00]

  吴清海:《食品安全法》同时要求查验环节的记录应当是真实的,还要保存一定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过程的记录。检验要做到检验过程、谁检验、检验的原始记录都要真实地记录下来。《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对这个记录也要有一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检验样品也要保存下来;第四,要求食品生产者对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记录。我们正在拟定有关规章,对这个过程记录的实现也要提出要求。 [06-30 10:01]

  吴清海:同时,我们在正在拟定的规章当中还要明确规定:要求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就是已经流入市场之后发现的,这样的问题要进行召回。消费者对这个环节的投诉,也要进行记录。我们认为这些记录都是企业诚信、依法的标准。同时,我们还建议生产者要对卫生部门所做的有关食品的潜在风险的评估结果,也要记录下来。记录不是目的,记录是企业对风险评估结果要采取相应措施,这也是企业履行责任的重要表现。 [06-30 10:02]

  主持人:消费者在平时接触了大量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之后,在自己采购食品的时候,开始有针对性和分类的选择食品。食品标识就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是作为重要的判断来供消费者选购自己放心的食品。法律在标识管理上有哪些规定? [06-30 10:02]

  吴清海:总的要求是食品标识、食品说明书要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也不得涉及有关疾病防治、预防、治疗功能的信息和表述。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要负责。就是自己说出去的话,句句都是真的,字字都是实的。这就是负责的表现。《食品安全法》的第42条对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在9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食品安全法》同时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也做了严格要求。对于声称食品具有保健功能的,国家有关部门还要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制度。正准备出台有关规定。  [06-30 10:03]

  主持人:在前一个问题当中,您也提到了企业对于已经销售到市场的不合格产品,要召回。但是,我们消费者看到很多不合格的产品,企业并不召回。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面对这种现象,我们应该怎么办? [06-30 10:04]

  吴清海:对于已经在市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规定企业必须要履行召回责任。这也是企业主体责任的表现。对于你刚才说的有些企业不召回,这就是监管部门要做的工作。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于监管当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责令企业进行召回。同时,无论是企业自主召回,还是在监管部门的责令下履行主体召回责任,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补救以及无害化处理,乃至于最后要销毁。所谓补救,就是不一定是食品内在物质不符合,只是说明书上不符合要求。对于这样的行为,就可以采取补救的办法。但内在质量不合格,必须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进行销毁,来保障其他食品的安全。不安全的食品,要让它消失。 [06-30 10:04]

  主持人:您谈到的是召回的问题。一旦不合格产品造成了安全事故,这就应该不仅仅是召回的问题,还会涉及到很多的人员问题,人员伤亡或者是疾病问题。在这个时候,企业应该怎么做? [06-30 10:05]

  吴清海:《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方案,以应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是食品原料、工具、设备,包括事故现场。法律规定必须在事故发生两个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报告,并且按照卫生部门的指令采取相关措施。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到企业的,企业一定要积极地参与、积极配合。 [06-30 10:06]

  主持人:企业应该负主导责任的是对消费者。其实它对于上游的监管部门,也应该起到一定责任。在哪些情况下,企业应该主动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呢? [06-30 10:07]

  吴清海:《食品安全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正在制定,马上要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食品生产者履行主动报告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求食品生产者在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应当主动报告发生变化的情况。因为,生产许可就是根据企业的条件设定的,既然条件发生变化,相应的许可环节也要采取审查措施。审查的前期就是企业要报告; [06-30 10:07]

  吴清海:第二,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就食品召回和对召回食品的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第三,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下,涉及到企业的,企业应当积极参与事故的处理,及时采取相应处治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发生事故涉及到企业的,企业必须向卫生部门报告;第四,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在满1年后的下一年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县级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一个报告,其内容就是企业持续的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状况。 [06-30 10:08]

  吴清海:质检总局有明确规章。同时,下一步还要制定有关规章,对于生产者报告的内容事项,还要再做进一步的规定。这个主要内容就是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同时根据企业的记录,对于企业保证质量安全的过程进行自查。这个报告重点就是报告自查发现的问题,我们认为发现的问题,这也是企业诚信的证据。能够主动找自己问题的,这样的企业,我们应该相信它,它就是诚信的。如果自己有问题,不去找,甚至还故意隐瞒问题,甚至故意弄虚作假,这样的企业是不诚信的。我们质监部门就是在企业报告的基础上,对企业履行监管责任。 [06-30 10:09]

  主持人:我们也知道,今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展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我们提到“质量和安全年”,消费者也注意到了一般以年为主题的大型活动并不多。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在质监部门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 [06-30 10:12]

  吴清海:今年以来质监部门按照国务院印发的《食品安全整顿方案》的工作要求,以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为平台,重点围绕三查、四整、五加强来开展食品安全年活动。三查就是查企业,首先是查主体,查主体所生产的产品,这当中要突出重点。要查重点的地区和行业。同时,也查我们自身监管工作和执法工作当中存在的不足。 [06-30 10:12]

  吴清海:四整就是指开展食品添加剂、非食品原料、以及区域性的食品等等,这些问题的专项整治。五加强重点就是在自身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方面,包括检测能力、人员的素质、依法行政的能力、基层建设的能力等等。在这些方面,我们要采取一些措施。所有措施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利用各种制度、方法和手段,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好主体责任,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来履行我们的责任。 [06-30 10:13]

  吴清海:目前,质监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监管制度和机制。制度概括的说有这么9个方面的内容:管主体的,也就是管生产加工者的制度有3项;管产品的,也就是管食品的制度有3项;管生产者的人员,包括检验人员,有3项制度。就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食品监管制度的框架。 [06-30 10:13]

  吴清海:其中,管生产主体的三项内容,包括生产许可制度、过程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法者黑名单制度;管产品的有风险监测制度、监督抽查制度、产品不合格召回制度;管人员的制度包括管员工的健康证明、企业对于员工的培训,以及企业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法律规定企业管理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能再从事食品行业。在制度当中,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质监部门的监管责任,是贯穿始终的互动机制。这就是我们目前正在做的主要工作。 [06-30 10:14]

  主持人:我们这一次的访谈主题其实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持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在这两句话里面,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应该是我们的手段,提升水平是一个目的。作为监管部门之一,质监部门怎样知道食品生产者是否落实了安全主体责任呢? [06-30 10:15]

  吴清海:我想用质量管理体系这个思想来回答,通俗来讲有几句话,叫“写你所做的、做你所写的”。“写你所做的”,就是把企业管理建立的制度写下来;“做你所写的”,就是照着制度去做,同时把做的过程也写下来。制度是约束企业全体员工行为的准则,它在企业的管理过程当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所以,全体员工就必须照着自己定下来的制度去执行。同时,照着自己制定的制度执行的过程,其中的关键点和行为都必须形成文字记录,记录其行为过程和结果。 [06-30 10:17]

  吴清海:我前面说到行为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就是企业诚信的证据。企业的管理者对全体员工,对企业的过程进行管理,证据就是履行管理的非常重要的依据。这个记录,当然也是我们监管部门监督企业是不是履行责任的非常重要的证据。记录是体现企业是不是诚信的最直接的证据。企业如果没有记录,那我们认为,生产过程就不可追溯,不可跟踪,也不可测量。检验不只是检验最终产品和最终结果,有很多要素需要在生产过程中去追踪、测量和追溯。否则,就找不到问题的真正原因。如果说企业对记录故意弄虚作假,这是企业最不讲诚信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06-30 10:18]

  主持人:在刚才的访谈过程当中,我们和吴司长交流了这么多问题,主要介绍了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也强调了企业作为主体责任人需要做的工作。我们最开始也说到,吴司长来到网站作客,很多网友都踊跃提问。接下来这段时间我们留给网友,回答网友的问题。网友提问:我是一家食品企业,我想问的是《食品安全法》要求出厂食品都要进行检验,企业的成本一下子就上去了,我们企业非常吃不消,该怎么办? [06-30 10:19]

  吴清海:我认为这是一个认识的误区。检验不是额外负担,或者说检验发生的费用不是企业的额外负担。首先,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检验是企业组织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必要的组成部分。检验是企业证明自己产品合格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当然,履行检验责任发生的费用,那是理所当然的,成本也是合理的。 [06-30 10:22]

  吴清海:《食品安全法》规定:原料进厂要检验、成品出厂要检验,为了企业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期间生产过程的重要半成品,根据需要,恐怕也要检验。如果产品不经过重要的检验环节就出厂,这既是把风险推给了消费者,同时也是企业自己埋下了风险隐患。《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企业一定要保存检验记录。履行检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06-30 10:22]

  吴清海:我前面说到,企业可以自己检验,自己建机构、自己买设备、自己配备人员,也可以委托社会法定检验机构。对于成长型的企业,如果说自建实验室有困难,可以利用法律给出的途径,委托社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企业自己检验,还是委托社会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行为都是企业证明自己出厂产品合格的重要手段。 [06-30 10:23]

  吴清海:它是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企业委托社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这应该是一种责任委托,而不仅仅是一种样品委托。这个检验过程,既是对企业的考验,同时对接受委托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也是考验。 [06-30 10:24]

  主持人:从更直白的意义上来讲,企业自己检验和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使得企业更加诚信了,消费者还是乐意购买诚信产品的。这位网友问道:我是四川的一家企业,有时为了检验,自己买不起动不动就百八十万的检验仪器,要跑到省里去检或者到北京去检。国家在这一块能不能多投些钱? [06-30 10:25]

  吴清海:这个问题确实存在。目前全国的检验机构大约有几千个,分布在农业系统、工业系统、质监系统等等部门。我们国家食品方面的检验技术装备水平,在很多方面还是比较低的,检验的手段也不是那么先进。同时,配套的检验方法也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检验需求。这种情况尤其是在监管任务比较重的市和县。 [06-30 10:25]

  吴清海:应该说,食品检验检测的需求是动态变化的。工业化的食品生产不断使用新的化学、生物、物理的手段,监管也必须依靠先进的科技手段。实质上,就是在化学层面,也可以比作是一场化学战。没有检验检测手段,就难以发现和认识潜在风险。同时,现有的检验检测手段,主要是针对人类已知的认识对象,也就是说已知的化学物质。认识空间在不断开拓,还有很多未知领域。 [06-30 10:26]

  吴清海:恐怕在食品安全上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这就要求我们需要不断研究和发展新的检验检测方法以及检验设备。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应该作为公共服务平台。因为,食品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物质。对食品的检验应该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最近这几年,我国政府一直在加大对食品检验方面的投入。 [06-30 10:26]

  吴清海:应该说,水平和能力已经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但是,我们也看到《食品安全法》对加强食品的检验检疫能力建设也做出了规定。我想,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这方面的投入力度还会进一步加大,逐步缩小这些困难。这确实是我们工作当中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06-30 10:27]

  主持人:随着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随着我们国家质检总局利用这样的平台与网友近距离交流,我们国家在这方面会加大力度。网友提问:我是一个消费者,遇到问题时我找企业,企业往往说是经过国家检验合格的,说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呢? [06-30 10:28]

  吴清海:我觉得这个网友提出的这个现象很重要。这是企业的通病,是企业不负责任的常见现象。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但是,企业生产出来的食品也并不是每一个批次,甚至每一个包装都是安全的。食品是个客观的物质,客观物质的生产,唯物主义的观点是没有绝对的安全,企业在拿不出证明的情况下,如果遇到了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企业简单地拍胸脯、打保票,我们认为企业的做法是绝对错误的,也是企业不负责任的表现。 [06-30 10:28]

  吴清海:企业所售出的每一件食品,在本质上,都应该向消费者承诺。我们前面说了那么多,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厂,也就是说已经出厂的产品应该是合格、安全的。企业应当认真地接受,并且妥善地处理消费者对每一个产品的投诉。这也是企业负责任的表现。 [06-30 10:30]

  吴清海:同时,也是企业赢得消费者信任的重要环节。消费者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消费者应该要求企业拿出证明这批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如果企业不能出具这个报告,至少说明企业责任没有履行到位,也说明这个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可以根据这种情况,到法院起诉。当然,也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06-30 10:31]

  主持人:企业不仅仅要把好出厂关,产品一旦出现问题,还要负起相关责任。还有一个孩子妈妈的问题。自从前一阵子张总来经济网作客之后,网友总有一两个关于孩子的问题。网友提问:我是孩子的妈妈,现在不是今天报道这个食品有问题,就是明天报道那个食品有问题,过两天又说没问题。我都不知道信谁的好,你们能出一个好产品的名单吗?

  [06-30 10:31]

  吴清海:我们都是消费者,我们都希望买到好的产品。我们监管部门能做到的就是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履行它的责任。如果消费者一旦发现所消费的产品出现问题,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我们一定认真地调查处理。我们部门在监管当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的,我们一定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惩处违法企业。从理论上来讲,市场上销售的所有产品,企业都应该保证是安全的,是好的,是符合标准的。 [06-30 10:32]

  吴清海:但是,每一批,甚至每一个预包装的产品,到底有没有问题,只有企业自己切实做到批批检验合格,用检验报告来说明。消费者都有自己的社会角色,都是劳动者,我们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大家都是物质生产的参与者,大家都是劳动者。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必须保证产品是安全的,必须履行这样的责任。如果说这个产品有问题,生产者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责任。 [06-30 10:33]

  吴清海:质监部门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我们也期望全社会能够形成强烈的谴责故意违法的氛围。大家一起努力形成”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氛围。合格产品,需要大家一起营造,让极少数的,故意做坏事的人没有藏身的地方,这需要我们一起努力。 [06-30 10:34]

  主持人:其实我们每个消费者都希望拿到这样一份名单。为了实现这个名单,我想应该通过监管部门的不断努力,企业的不断诚信,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我想在不久的将来没有不好的名单,因为所有的产品都是好的。网友提问:我经常看到一个无奈的现象,就是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往往是媒体先披露,企业马上出来声明没有问题。政府检查没问题了,企业只是说退换政府检验出问题的产品。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06-30 10:34]

  吴清海:这个网友提出的这个现象很令人气愤。它再次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了企业不负责任的行为。在媒体披露有关产品存在问题以后,企业如果没有做任何调查,尤其是拿不出产品合格证据的情况下,就信誓旦旦地说不负责任的话,说自己的产品是可靠的、安全的,我认为这丝毫没有说服力。政府监管部门一旦检查出它的某批产品有问题的时候,这些企业又开始推托,它说出了政府说的这些产品以外,其他的产品没有问题,它总是把消费者的注意力往政府监管部门身上转移。 [06-30 10:35]

  吴清海:我认为种种行为都是企业不负责任、丧失责任心的表现。法律要求生产者应该对自己生产销售的每一件产品负责,并且承担其引起的一切责任,刚才我说到的侵权责任、产品不合格的责任,甚至是赔偿的责任。政府监管就是在企业履行好主体责任基础上的一种监管。政府再怎么监管,也代替不了生产者主体责任。这个关系,我们反反复复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06-30 10:36]

  吴清海:对于像这位网友提到的这种现象,也就是说生产者转嫁自己主体责任,我们要把它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要更加严格地对其监管。如果我们发现它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从严处理,要让这样的违法企业受到市场机制的惩处,直接淘汰它。我们也支持舆论,欢迎舆论监督,揭露这些故意推诿责任,故意混淆视听的行为。让这些企业的良心受到社会公众的谴责。 [06-30 10:36]

  主持人:这种企业一旦发生这种事情,也丧失了企业的诚信。我看到网友的一些问题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网友提问:哪能看到《食品安全法》提到的食品添加剂的目录?食品添加剂目录与之前的强制性标准冲突吗?目前目录中没有,而强制性标准中有的,是否意味着这些都是违法的? [06-30 10:36]

  吴清海:这两个问题都是有关添加剂目录管理方面的问题。我一并回答。我国食品添加剂目录是国家卫生部审批的,以卫生部公告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为准。截止到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有一个国家标准编号叫GB2760,这是2007年颁布的标准。以这个标准当中所列的食品添加剂,以及2007年以来卫生部有关食品添加剂公告所增补的食品添加剂。就是这两部分共同构成了当前我们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这个目录包含着允许使用的品种、允许使用的范围,以及在哪些产品当中可以使用,以及允许使用的量。 [06-30 10:38]

  主持人:这些网友遇到不明白的问题时,可以查询。网友提问:有专家介绍说人类已知的化学物质超过40万种。在今天受环境影响与制约的食品安全问题风险越来越大,您怎么看待?这是否意味着将来食品监管部门的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 [06-30 10:39]

  吴清海:这位网友的问题反映了有关专家从化学角度来看待食品安全问题。我觉得道理是很深刻的。从自然属性来说,食品自然界的微生物、植物、动物等生命活动的产物。也就是,我们吃的食物都是这些生物生命活动的结果。“人类消费食品”这六个字、这一句话,它实际上表达了人类在地球的生物链当中的地位。也就是说,人和其他生物之间的关系。 [06-30 10:40]

  吴清海:大家都知道,我们学生物链的时候,人类在生物链的最顶端。看似食品是大家比较熟悉的物质,但其实,大多数普通老百姓不一定真正熟悉食品。这要以化学家的观点来看一下,真正从化学的角度、从生物的角度,以及从生命的角度来熟悉它。这就需要科技人员、教育工作者等等共同努力,传播这方面的知识。今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提出的新要求,确实更多的是从化学层面表达出来的。大家现在都知道专业的化学名称,我们原来没有从这个角度去看这些问题,现在大家就从这个角度来表达这些欲求。 [06-30 10:42]

  吴清海:从化学的角度提出问题,对监管部门和监管者来说,随着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困难和挑战也越来越大。监管部门确实需要坚强地依靠更多的科学手段,因为我们谈的是化学,这是一门科学,更多的依靠科学的手段、科学方法、科学的检测仪器来发现、认识和甄别食品当中、食品加工生产过程当中、食品链条当中的关于安全的新问题。认识这些问题,然后来控制它、解决它。首先,需要全体食品生产者、食品劳动者,以及科研单位各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家共同应对化学层面的挑战。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强调人与环境友好相处,我认为从食品安全的角度说道理非常深刻。 [06-30 10:42]

  主持人:您刚才从化学角度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从更大的方面来说,目前的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应该是什么呢? [06-30 10:44]

  吴清海:我们认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在不断变化,而且变化速度很快。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大家对品质的需求越来越多。食品加工业的发展,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过程当中,也是日新月异,包括新技术、新资源、新工艺等等这些新事物的使用,也包括新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这些新事物都有可能在食品安全上带来新问题。 [06-30 10:44]

  吴清海:我们认为食品安全的主流形势始终是好的,消费者一定要树立这个信心。当然,对新问题也不能放松、忽视,要始终高度重视。面对这些新问题、新形势和新要求,首先是食品产业界,也就是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大家都要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对于食品产业领域发展的新事物,一方面对这些事物要采取积极的态度。 [06-30 10:45]

  吴清海:同时,对新事物带来的食品安全的新风险,要高度重视。也就是说,必须依法对食品的新事物实施安全风险评估,依法进行许可。经过了这样的法定程序之后,再来使用。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必须严格依法监管。同时,也要充分地使用相关的先进的检验检测技术和手段,不断提升我们的监管能力,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 [06-30 10:46]

  主持人:虽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面临这么多的困难和挑战,但都会一一克服的。网友非常关注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监管。网友提问:作为质检系统主管部门之一,食品安全监管司具体负责哪方面的工作? [06-30 10:47]

  吴清海:感谢网友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食品生产监管司的职责有这么几项:一是拟定国家食品相关产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这一句话的内容非常丰富;二是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以及风险监测和市场准入工作;三是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四是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相关工作。 [06-30 10:49]

  主持人:其实各位网友不仅仅关心咱们的工作,对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很多问题。有一个网友提出:关于食品检测存在一种现象,就是一种食品不同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不同。卫生部门说合格,质监部门说不合格,这是为什么,到底以哪个为标准? [06-30 10:49]

  吴清海:这位网友的问题很专业,观察的很仔细。就检测来说,不同的检验检测机构,取得检测结果的一致性,至少必须满足三个要素:一是检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这是国际检验检测领域通行的惯例;二是必须检测相同的样品。也就是说不同的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应当是相同的;三是检测的项目也要相同。这位网友提出的这样一个现象,一家说合格、一家说不合格,我认为至少是这三个要素当中的一个要素不符合规定条件。 [06-30 10:49]

  主持人:网友不仅仅给质监部门提出问题,还有献计献策的。有一位网友提出,是不是应该出一个等级制度,让消费者一目了然地能够足够了解食品安全、品质问题,就像餐厅分A、B、C、D级一样。 [06-30 10:52]

  吴清海:感谢网友的建议。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有效使用监管资源,我们对生产者采取了类似的做法。也就是说对于生产者的诚信记录、生产条件、质量管理比较好的生产者,在监管资源配置上适当减少。对于不良记录比较多、生产条件比较薄弱、生产者的过程管理不够扎实的生产企业,配制的监管资源就比较多一些。这种做法大体上和这位网友提出的建议是基本一致的。 [06-30 10:53]

  吴清海:我们觉得对于加工食品来说,因为这位网友说的是对“物”,我刚才说的是对“主体”。对于“物”来说,划分等级不一定科学可靠。我们建议消费者选购食品的时候,对于企业带QS标志的产品,它的质量安全可靠程度高一些。如果说消费者在消费当中发现贴有QS标志的产品还存在问题,我们就欢迎大家来投诉。我们前面说到所有的产品都应该是检验合格的。但是,并不能说明每一个批次,甚至每一个包装的产品都是合格的。发现问题就反映,我们会认真地对消费者负责,认真调查处理。 [06-30 10:53]

  吴清海:在食品安全问题当中,地沟油是消费者经常关注的问题,有的消费者通过媒体曝光了解到。有的消费者自己亲眼能够看到这个事情。有的网友问到:就算知道某家店用的是地沟油,只能做到自己不去吃。有没有举报制度,可以让这些黑心店得到惩罚呢? [06-30 10:54]

  吴清海:《食品安全法》明确赋予了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售假冒产品的权利。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必须依法受理消费者在这方面的投诉和举报。为了消费者快捷地获得投诉结果,我们建议消费者按照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举报。属于餐饮消费方面的,就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属于流通销售环节的,向工商部门举报;属于生产加工环节的,向质量监督部门举报。我们会认真受理和处理。 [06-30 10:54]

  主持人:总的来说,社会舆论监督应该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网友提问:我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执法问题。请问在食品安全方面,重点应该从哪几方面着手解决,有没有具体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有哪些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食品安全道德提高比法律约束更有效。 [06-30 10:54]

  吴清海:《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应该做什么、应该如何做,这个是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最基本的道德,也是食品安全道德的底线。有食品生产企业跟我讲,《食品安全法》有104条,大概有60%的条款约束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主要是从正面约束,就是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这也就是《食品安全法》关于道德方面的最基本内容。 [06-30 10:55]

  吴清海:对于少数违法犯罪,要运用法律武器来依法惩罚。惩罚的法律条款在《食品安全法》当中只占一章。关于《食品安全法》在道德方面的约束是主要的,惩罚方面只是很少数。惩处对于少数的违法犯罪者,这是必不可少的手段,要依法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它得不偿失。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使讲道德、守法者得到好处;使不讲道德的人依法受到惩罚。 [06-30 10:55]

  主持人:是不是扬善惩恶。 [06-30 10:56]

  吴清海:对。 [06-30 10:56]

  主持人:有一个问题是:饭店卖假酒谁来管? [06-30 10:56]

  吴清海:应该是由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部门来负责。 [06-30 10:57]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说:请问吴司长,现在有没有权威的公益性的食品检验机构? [06-30 10:57]

  吴清海: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就可以从事食品的检验活动,向社会提供公正的检验结果。具体的机构名录,可以登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的网站查询。 [06-30 10:57]

  主持人:还有一些网友注意到国外的食品原材料问题。在国外,食品原材料可以追踪。请问,中国的消费者什么时候才能追踪自己产品的原材料? [06-30 10:58]

  吴清海:这位网友提的问题,我前面回答了一些原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们今后要努力的目标就是要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起可以追溯、跟踪、检测的记录制度,我们也正在制定有关规章,对企业的记录内容要做规定。要求生产加工者要全部追踪食品原料。这是制定这个规章的目标。但是,实事求是地说,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很长的过程。仅仅依靠食品生产企业是不够的,要跟我们国家食品加工环节的上游的生产组织形式仅仅地联系在一起。 [06-30 10:59]

  吴清海:也就是说大宗食品原料,农业生产环节的组织程度还是比较低的。这也是我们国家现代化过程当中最艰巨的任务,应该尽快地转变我们国家农业生产环节生产方式的转变。也包括相关产品,包装材料、添加剂等环节,这些环节都要提高组织化程度。这个过程的实现,同时也需要坚强的科技手段的支撑。但是,我们对这个目标的实现是有信心的。 [06-30 10:59]

  主持人:这应该是根据我国国情和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来实现的。网友提问:会不会产生几家单位重复执法、冲突执法的现象,会不会出了事故,相互推诿扯皮? [06-30 11:01]

  吴清海:从原则上说《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已经明确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按照规定: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在现实的执法过程当中,如果出现了重复执法的问题,发现一起,解决一起,主要是在行政检查部门的监督下。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06-30 11:01]

  主持人:现在各位消费者非常关心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经常收看一些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报道,有的网友说:中国人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的负面新闻不断,情节令人发指,老百姓遇到问题产品应该找谁? [06-30 11:01]

  吴清海:这确实是消费者面临的很现实的问题。消费者碰到问题食品以后,从实体责任来讲,可以向食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类似于一般商品的“三包”,要求退、修、换。食品不能修,但是可以退、换,可以要求赔偿。还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支付相当于十倍于价款的赔偿。食品销售者应当先行赔偿,这是按照《食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先行赔偿以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查。这也是从法律层面,方便消费者维权的角度来考虑法律设计的。 [06-30 11:04]

  吴清海:从操作层面来说:一是请消费者与提供消费的商店、饭店等直接服务方协商解决;二是消费者还可以向有关协会协商解决;三是向流通监管部门投诉;四是也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生产监管部门投诉。质监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以后,依法对涉及到的责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问题,依法进行惩处。因为这个惩处是行政责任。同时,可以协调责任者,也就是生产者,对消费者予以赔偿。因为这是协调的过程,如果协调不成,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就是用民事权利的最后保障。 [06-30 11:05]

  主持人:有的网友提出:听说患有病毒性肝炎就再也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是这样的吗?具体有哪些情况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刚才吴司长已经回答了国家对于食品从业人员的要求,对这个问题也有些涉及。 [06-30 11:05]

  吴清海:因为这个方面我不是很专业,在今年《食品安全法》实施的6月1日,中国政府网组织了一次网谈,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做了权威的回答,尤其是卫生部负责的同志,请关心这个问题的网友可以在网上搜索。 [06-30 11:05]

  主持人:有记者朋友跟我说,某些食品企业天天央视黄金时间做广告,说自己的产品多么好,去它的工厂采访的时候,明显看到的是不够卫生、管理不严。请问吴司长,食品企业这样是不是误导消费者,他们的产品、检查结果、生产线能不能像广告一样进行公示。 [06-30 11:05]

  吴清海:我们打算在下一步的工作当中,在不影响生产者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我们打算要求消费者代表参加对生产者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记录食品生产者依法获得生产许可、依法颁发生产许可、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结果,包括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要有所记录。按照法律规定要公布这些信息。网友今后应该能够看到这方面的信息。 [06-30 11:06]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只能再问一个问题,虽然还有很多问题,我们没有时间来回答。网友提问:学校门前街边的小食铺属于哪个部门管?

  [06-30 11:06]

  主持人:可能网友感觉这些食铺属于很难监管的一部分。 [06-30 11:06]

  吴清海:我要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原则精神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回答这个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确定分工。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以及食品进出口环节的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并且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这就是分段监管为主的主要含义。 [06-30 11:07]

  吴清海:品种监管为辅就是商务部门负责生猪投产,盐务部门负责食盐的监管。在这些部门分工监管的同时,卫生部门负责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所以说监管涉及很多部门,但是总体上,这个分工是很清楚的。《食品安全法》对这些方面都做了明确。同时,还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全国统一领导。也就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各省政府、各市政府、各县政府。部门指导协调,就是在中央政府各个监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各方联合行动,包括消费者、媒体,大家一起互动。 [06-30 11:07]

  主持人:非常感谢吴司长这次来到中国经济网做客。虽然还有很多网友问题期待着吴司长的解答,我们只能希望吴司长能够再次来到中国经济网作客。在节目最后,请吴司长再跟各位网友说几句话。 [06-30 11:08]

  吴清海:谢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说老实话,食品安全是长久的话题。因为我们的消费水平在不断提升,我们的生活质量也在不断提升,消费者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我们相信在全体消费者的参与下,尤其是在从事食品产业链的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下,在消费者的支持下,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是能够得到保障的。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是能够得到解决的。 [06-30 11:08]

  吴清海:质监部门肩负的责任是很重的,离不开广大网友的参与,离不开广大网友的支持,也离不开广大媒体的监督和参与,包括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社,也包括今天在场的各位工作人员。欢迎大家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支持我们的工作,一起参与我们的工作。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参与下,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是能够得到保障的,我们有这个信心。 [06-30 11:09]

  主持人:我们也认为这一天会很快到来。再次感谢您来到中国经济网作客,也感谢各位网友收看本期节目。希望各位网友以后多关注“中经在线访谈”“质量和安全年”系列访谈。谢谢。 [06-30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