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入户看新政

2009年12月28日 16:35   来源:江门日报   

  近日,市民蒋小姐致电本报,听说江门市最近新出台了购房入户有关规定,她有意在市区购买一套二手房以使自己一家人在江门市区入户,但不知道自己看中的房屋是否符合购房入户政策。昨日,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详细解读了今年9月份刚刚制定公布的《江门市区购房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对蒋小姐的购房入户提出了具体建议。

  【商品住房】

  购房面积和金额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

  有关负责人介绍,非江门市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区户籍人员,在我市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以及商贸用房,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本人及其亲属户口迁入手续。

  (一)购买商品住房(含抵押贷款购房、二手房产,包括已上市交易的公房、房改房、单位自管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购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金额在3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三代内直系亲属的江门市区户口;购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且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的江门市区户口。

  该负责人强调,购房面积和购房金额两方面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规定才能申请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二)购买商铺、办公用房等商贸用房,购房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在江门市区范围内有实际住所,符合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三代内直系亲属的江门市区户口。

  【二手房产】

  原业主户口全部迁出后方可办理入户

  《管理办法》规定,购房人是海外华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并且提交本人不需在所购房屋常住声明的,准予其国内(内地)1户直系或旁系亲属办理江门市区户口,购房面积和金额以及入户标准按以上第(一)、(二)款执行。

  购买二手房产的,申请入户者须在原业主户口全部迁出后方可办理户口迁入。

  对非直系亲属合伙购房的,只准许购房者其中1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入户。申请办理入户时,须提交其他合伙购房者“放弃入户”或“在原有入户人口未全部迁出时,不得再申请办理购房入户”的约束性协议。

  购房者属二次以上(同时拥有2套住房)购房,房产在江门市区范围内,原住房转借给旁系亲属居住,且其旁系亲属实际已在该住房所在地生活或工作3年以上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实施时间】

  2009年9月1日起实施,暂定5年

  《管理办法》对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作了详细规定。

  《管理办法》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时间暂定5年。2009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购买房产的,仍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3]15号)中关于购(建)房入户的规定办理申请入户;2009年9月1日及其后购房的,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入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统一按《管理办法》执行。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可根据《管理办法》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购房入户政策。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蒋小姐可对照以上条件判断将购买的房屋是否符合购房入户条件。他同时提醒蒋小姐,购房入户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购房人的完税凭证,所以购房后一定要如实签订买卖合同,并如实交纳有关交易税。(本报记者 王亚方)

(责任编辑:朱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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