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

2008年11月24日 14:02   来源:人民网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一、中共中央一九八三年一月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经过一年的试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证明所提出的基本目标、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央决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指导农村工作的正式文件,继续贯彻执行。一年来,经过全党全国各条战线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农业生产获得了创纪录的丰收,农村工作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这个事实使我们更加坚信,只要保持党的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就能团结并带领亿万农民群众,发展农村已经开创的新局面,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同时,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

    二、今年农村工作的重点是: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力水平,疏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带来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商品生产的发展。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经济不可逾越的必然过程。只有发展商品生产,才能进一步促进社会分工,把生产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才能使农村繁荣富裕起来,才能使我们的干部学会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利用价值规律,为计划经济服务,才能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的现代化。

    三、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一)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

    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

    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在目前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的条件下,可以允许由转入户为转出户提供一定数量的平价口粮。

    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可以通过社员民主协商制定一些具体办法,例如给土地定等定级或定等估价,作为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实行投资补偿的参考。对因掠夺经营而降低地力的,也应规定合理的赔偿办法。荒芜、弃耕的土地,集体应及时收回。

    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

    (二)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不受地区限制。鼓励农民向各种企业投资入股;鼓励集体和农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将资金集中起来,联合兴办各种企业,尤其要支持兴办开发性事业。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农村雇工问题,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已有原则规定,应继续依照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登记发证工作,加强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以便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

    目前雇请工人超过规定人数的企业,有的实行了一些有别于私人企业的制度,例如,从税后利润中留一定比例的积累,作为集体公有财产;规定股金分红和业主收入的限额;从利润中给工人以一定比例的劳动返还等等。这就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了合作经济的因素,应当帮助它们继续完善提高,可以不按资本主义的雇工经营看待。

    实行经理承包责任制的社队企业,有的虽然采取招雇工人的形式,但只要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就仍然是合作经济,不能看作私人雇工经营:(1)企业的所有权属于社队,留有足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2)社队对企业的重大问题,如产品方向、公有固定资产的处理、基本分配原则等有决策权;(3)按规定向社队上交一定的利润;(4)经理只是在社队授权范围内全权处理企业业务;(5)实行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对个人投入的资金只按一定比例分红,经理报酬从优,但与工人收入不过分悬殊。

    (四)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出现的专业户,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发展商品生产,带头改进生产技术,是农村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应当珍惜爱护,积极支持。最为有效的支持,是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满足他们对信息、供销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对粮食专业户和从事开发性生产的专业户,还可以通过合作经济内部平衡各业收入等办法,给以必要的经济鼓励。一些实行“统一经营、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的合作经济组织,除专业户外,还采用专业队、专业组等分工形式,对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应当总结完善提高。

    专业户的发展是一个经济发展的过程,各地经济状况又很不平衡,因此不宜硬性规定专业户的统一标准和发展指标,物质奖励和资金扶持要适度。

    要鼓励技术、劳力、资金、资源多种形式的结合,使农民能够在商品生产中,发挥各自的专长,逐步形成适当的经营规模。

    (五)政社分设以后,农村经济组织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设置,形式与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要自上而下强制推行某一种模式。

    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以村为范围设置的,原生产队的资产不得平调,债权、债务要妥善处理。此外,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原公社一级已经形成经济实体的,应充分发挥其经济组织的作用;公社经济力量薄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群众意愿,建立不同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或协调服务组织;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不设置。这些组织对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平等互利或协调指导的关系,不再是行政隶属和逐级过渡的关系。
精彩图片

商务进行时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