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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信用评价行为 破除市场隐形壁垒

2026年07月25日 10:18   来源:中国经济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引导经营主体诚实守信开展交易活动、激发经济活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运行。与此同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活动也必须依法开展,以防止信用评价活动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的基石异化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壁垒。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发布一批涉信用评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例,涉及多地相关部门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该批案例的发布,对于规范地方政府信用评价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助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事前信用承诺与准入核查、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惩戒与信用修复等环节的全链条新型监管机制。这一制度的本意是通过信用信息的持续采集和动态评价,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关键抓手,实现监管资源的精准配置,有效提升执法效能。基于信用信息形成的差异化信用评价以及评价结果运用是信用监管的核心机制。但是,这种差异化评价的标准和条件必须合法、正当,否则就可能导致违法或不当的歧视性行为。

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企业过往信用状况作为依据,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条件激励和机会激励,有利于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评价的核心应当是企业本身守法诚信经营的意愿和能力,相关指标应围绕这一目标科学合理设置。一旦将带有明显地域属性或偏好的条件如获得本地奖项、具有本地经营业绩、为本地作出贡献等作为评价指标,并将其与投标资格、中标机会、优惠政策等挂钩,就会不当强化本地企业竞争优势,抬高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的门槛,形成市场壁垒。“十五五”规划就明确要求,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壁垒。规范信用评价行为,纠治其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问题,已成为反垄断执法的关注重点。

本批案例所揭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类:第一,信用评价指标设置带有明显地域偏好。比如,有部门规定信用评价加分事项包括通报表扬、荣誉称号、奖项等,但实践中仅认可本地机构颁发的荣誉,或者相关奖项仅限本地注册企业或本地承接项目主体申报;有部门直接对首次进入本地市场的外地企业降低信用评价等级,使外地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第二,信用信息采集存在机制性障碍。部分地方仅依据本区域内信用监管系统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评价,对外地经营者的信息申报、材料核验缺乏有效制度安排,导致外地企业面临更高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妨碍企业跨区域经营。第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缺乏合理依据。部分地方以本地项目数量、本地业绩等作为限制外地企业信用评价最高等级的条件,并将信用等级与投标资格、中标机会、保证金、预付款等直接挂钩,排斥限制没有在当地承建项目以及初次承建项目的外市企业参加招标投标,限制了外地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上述行为扭曲了信用监管“促合规、促诚信”的本来面目和功能,将信用监管制度异化为保护本地企业的“玻璃墙”,侵害了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活动的机会。

在此背景下,该批案例的发布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信用评价的边界。本批案例的发布,为随意设置信用评价条件的行为敲响了警钟,有利于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准确把握信用评价的功能定位和适用要求,科学合理设定信用评价指标和条件,更好发挥信用监管的正向功能。二是推动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整治工作走向深入。本批案例充分显示出,市场监管部门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整治范围拓展至信用评价等在外观上更加隐蔽、在形式上相对新颖的活动,进一步提升了执法质效。三是强化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制度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识别和整治各类妨碍企业公平参与异地经营、设置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隐性门槛的行为,有效破除了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强化协同治理、开展问题通报和会商等方式,推动从个案纠治向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延伸,形成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从长远来说,该批案例的发布也对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信用监管的公正运行依赖于跨地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但正是由于各地在信用信息归集、利用等方面尚未统一规则,外地经营者的信用信息难以及时完整进入本地评价体系。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已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7月,八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上述规定的落地落实有望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信用评价应用越是广泛,就越需要保证其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以确保信用监管、法治监管真正适配与融合。(孔祥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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