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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新监管服务 促网络市场活力——《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解读

2026年01月14日 17:4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为构建更具活力的网络市场生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完成了对《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及相关评估体系的修订。此次调整着眼于长效治理与实效提升,旨在通过示范引领,探索规范与发展并重的网络市场治理新路径。

一、工作定位提升:示范区创建迈向系统化、长效化工作

修订后的《办法》一个显著变化是从试行到正式印发,意味着示范区创建工作定位的升级。根据其第二条第二款,创建工作确立了面向2035年的中长期目标,旨在系统性构建一个市场环境公平有序、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治理体系。这意味着示范区建设超越了短期试点范畴,被置于落实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整体框架下进行谋划。同时,第十八条将“促进数实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明确为核心任务之一,标志着创建工作重心由侧重规范秩序,向同时致力于激发市场创新动能、服务高质量发展方向深化。这一定位调整,体现了主动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政策导向。

二、核心修订亮点:注重实效与减轻负担并行

第一,紧扣发展趋势,拓展创建内涵,与时俱进更新创建要求。创建任务不仅聚焦于传统的市场规范,更强调对“新质生产力”的培育支撑作用。这意味着示范区的成效评估,将更加看重其在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实际贡献。同时,创建要求与当前市场监管领域的重点改革(如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及核心工作(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服务质量提升)实现了深度融合,同时也强化了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的功能定位,使示范区成为集成落地多项前沿政策的综合平台,提升了其示范价值和政策集成效能。

第二,优化机制设计,强化责任落实,规范细化创建工作。《办法》在程序与分工上进行了细致安排。第九条将创建周期调整为“一般不低于3年”,给予了地方更充裕的制度探索与经验沉淀时间。同时,流程上删除了强制性年度报告要求,并依据第十七条允许未通过评估的地区再次申请,体现了鼓励探索、包容审慎的管理思路。在职责划分上,第十条等条款构建了清晰的责任链条:地方政府承担统筹保障之责,创建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具体推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初审与持续督导职能,总局则专注于顶层设计、政策支持与经验推广,形成了层次分明、分工合理、协同高效的推进机制。

第三,重构评估体系,突出精准导向,精简优化评估指标。针对以往基层反映的指标繁杂问题,新版评估指标体系做了大幅精简与优化。一是切实做“减法”,将一级指标压缩为4个,取消了实践中难以精准统计的“网络市场就业贡献度”等指标,显著减轻了基层的数据填报负担。二是着力做“优法”,指标结构由三级简化为二级,数量从41项大幅减少至25项,内容则更加聚焦于“规范监管”与“优化服务”的核心能力建设成效。三是标准做“加法”,将每个一级指标的得分率合格线从75%上调至80%(总分85分不变),这要求示范区必须具备更为均衡和过硬的建设质量,确保了“示范”品牌的含金量。

第四,着力减负松绑,倡导务实作风,切实减轻创建负担。修订从多个维度引导创建工作祛除形式主义、注重实质成效。延长创建周期为地方留出充足时间,强调功夫在平时,避免了个别地方在短时间内“冲刺式”创建的冲动;简化流程与指标直接降低了文案和迎检压力;允许“再次申请”的机制则为地方提供了持续改进的空间和容错激励,鼓励将其视为一项需要深耕细作、久久为功的长期事业,而非追求一次性通过的短期任务。

三、确保落地见效:以严实评估促真建实干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确保新《办法》的意图转化为实际成效,关键在于评估与应用环节的严肃性与导向性。应通过加强对新规新标的解读,确保理解一致、执行到位。评估过程应坚持以实效为核心,重点关注机制创新、环境改善和发展促进的实际案例与数据,而非材料堆砌。更加重视强化结果运用:对成功创建的地区,需建立有效的经验萃取与推广机制;对暂未达标的地区,应依托“再次申请”通道提供针对性指导;对已获命名的示范区,要实施动态跟踪与管理,确保其持续发挥引领作用。通过构建“创建-评估-改进-推广”的闭环,真正驱动各地立足实际、扎实创新,最终实现通过局部示范带动整体治理水平提升的宏伟目标。(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刘鹏)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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