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是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总结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实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相关上位法要求,遵循法治逻辑和法治要求,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登记行为、保障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动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中所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和规则创新,从而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迈向法治新境界。其特点和亮点集中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规范登记行为。《规定》立足于登记机关的管理职责,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全流程管理进行了明确。重点内容包括:其一,明确了登记事项与备案事项。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名称(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同时,将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联络员等事项明确为备案事项。与其他经营主体登记制度相衔接,第十六条明确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其二,明确了名称及住所登记要求。在实践中,有大量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要求进行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是登记的重要事项,根据个体工商户管理及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需要,对住所、经常居住地、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迁移等予以了明确。同时,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便利,第十二条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可以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但经营范围设置前期审批事项的除外;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其三,明确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可以通过变更或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两种方式进行,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制度选择。
二是服务发展需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为落实前述要求,《规定》明确了诸多推动和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便利措施,从而服务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较强的大局意识、问题意识和服务意识。其一,强化登记部门的服务职能,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作出规定。例如:明确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型分类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清税证明,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等。其二,服务个体工商户在网络平台开展经营的实际需要。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已经是一种常态,明确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经营的登记规则,至关重要。第十三条结合网络经营的特点,采取了较多的便利措施,明确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通过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申请登记实体经营场所,也可以同时登记网络经营场所。
三是提供转型便利。从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情况来看,部分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后,往往存在着转型为企业的需要,地方也有较多的实践。考虑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现实需求,《规定》进行了制度设计和规则创新。笔者统计,《规定》中共有11个条文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有直接关联,集中体现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等。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重点规则包括:其一,转型的方式。明确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具体情形,包括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此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的,参照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规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第三十七条还专门明确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追求经营主体数量增长,违背相对人意愿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者强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其二,转型的条件及程序。对于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经营者或者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依法结清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情形。同时,要求申请人转型的个体工商户出具申请书、税务部门清税证明、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其三,转型后的行政许可事项转接。为了方便个体工商户转型,明确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依法进行变更或者延续使用,但应当符合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行政许可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原行政许可仍然在有效期限内等相关条件。其四,转型服务和支持。第二十六条明确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在金融、产业升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支持。
四是守住诚信底线。为了推动个体工商户诚实守信,维护交易安全,实施有效监管,《规定》细化了相关制度,进行了规则创新,构建了经营异常名录、另册管理、特别标注、公示、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等制度体系。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虚假登记、欺诈登记等情况明确了撤销登记制度,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第二十八条规定登记机关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数据的监测分析,发现数量异常增长、同一自然人大量登记、同一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短时间内集中登记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研判。经研判,认为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针对实践中存在个别个体工商户通过申请注销逃避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等问题,第二十九条明确,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王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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