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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把拼单消费升级为“共同消费”

2022年11月15日 11:00   来源:中国质量报   

  □李英锋

  同事朋友拼、同校学生拼、同城网友拼……近年来,拼单这一网购方式逐渐兴起,在今年“双11”期间更是“拼”得热火朝天。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很多消费者在拼单过程中遇到过跑单、转卖、赠品分配、价格未协调一致等诸多问题,原本各取所需、携手省钱的拼单衍生出不少纠纷。

  (据11月11日《法治日报》)

  商家在“双11”“6.18”等购物节期间乃至在日常的促销活动中,大都让商品单价与购买量呈现负相关关系——消费者买的商品越多,价格越便宜,赠品越多。这种促销规则直接催热了拼单消费,很多对商品的实际需求有限的消费者通过拼单,既能增加购买量,拉低价格,获得心仪的赠品,又可以避免非理性消费,避免过度囤货。从理论上说,这是一种双赢甚至多赢的局面。

  但在实际消费场景中,拼单消费出现了跑单、赠品分配争议、价格争议、货不对板、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而陌生消费者之间的拼单消费更易出现这些问题。在拼单消费模式中,商家只与下单消费者建立交易关系,其他参与拼单的消费者则与下单消费者建立了委托代购关系,与商家并未直接建立法律意义上的交易关系。如此,一方面,下单消费者掌握信息优势、交易主导优势,在赠品分配、实际购买成本分摊、品控等环节拥有更多话语权,容易出现只收钱攒单不下单、独占或多占优质赠品、向其他消费者多摊成本、品控把关不严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顶包目标商品等问题;另一方面,下单消费者也要面临购买商品后被其他拼单消费者“放鸽子”等风险。

  拼单消费者与下单消费者或商家之间产生纠纷后,常常会遭遇维权障碍,最主要的障碍是,只有下单消费者与商家进行了交易,其他拼单消费者难以被认定为交易关系中的消费者,也就难以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赋予的权益。通常而言,拼单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只能被归属为契约纠纷,依据《民法典》走诉讼、仲裁等途径,不仅耗费时间长,而且难度大。

  为了保护参与拼单消费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参照共同诉讼制度,建立“共同消费”制度,即所有拼单消费者均与商家直接建立交易关系,均具有法定消费者的身份,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消费者权益,履行对应的义务,并按照约定分配或平均分配赠品、优惠、购买成本等,商家也需向所有拼单消费者承担开通“AA支付”通道、开具发票、发货、售后保障等责任。而任何一名拼单消费者与商家发生消费纠纷,都可以通过与商家沟通协商、投诉举报、提起诉讼或仲裁等途径维权,其他拼单消费者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参与共同维权过程,享受维权的成果。

  把拼单消费升级为“共同消费”,有利于厘清拼单消费的各方关系,保护各方权益,有利于减少、化解拼单消费纠纷,符合消费者的维权需求、拼单消费机制健康发展的需求,也符合商家的促销 需求。立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保组织等都可以从各自的职能出发,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对“共同消费”模式进行确认,给消费者和商家打造更公平、更诚信、更安全放心的拼单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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