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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利于净化市场环境

2018年11月28日 07:1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吴学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提供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和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情况,公平竞争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汇总梳理后报告报送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地于11月30日前将相关情况报送公平竞争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重点包括清理总体进展、清理文件范围和数量、清理结果(废止、调整、设置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等情况)、清理工作成效、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等,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当政府以政策对市场进行干预时,一旦存在可能导致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倾向,或将促使市场失衡,引发民间投资者对市场环境的担忧。

  在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为不规范,可能“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是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的主因之一。其典型的作法包括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

  公平竞争对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至关重要。事实上,不仅对于民间投资而言,而且对于整个市场环境来说,公平竞争都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必备的条件。

  合理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仅意味着政府要努力作为,保障政策公平性,还意味着政府要善于在不应作为的地方不作为,转换政府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一方面,政府要做的是尽量放开准入,公平对待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同时通过严格遵守监管标准来管理市场,提高监管质量。政府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作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另一方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的同时,还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从而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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